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

 
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2)
2015-08-14 11:03:33 /故事大全

第十八条 女职工接受节育手术后的休息时间,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规定的休息时间高于国家规定天数的,按当地的规定执行。如因避孕节育措施失败而终止妊娠手术后,应按规定给予休息,休息期间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两次 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婴儿满一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限,但最多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条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公司不得安排其从事哺乳期禁忌从 事的劳动和夜班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上班确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其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患有症状严重的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经县级以 上(含县级)医疗单位证明,公司应给予照顾,适当减少其工作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有关规定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金。子女入托、入园、入学或医疗等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三条 女职工怀孕,在本单位的医疗机构或者指定的医疗机构检查和分娩时,其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有关规定给予报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对接受节育手术的女职工给予相关的假期,报销手术费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安排的职工体检中,应为女职工安排妇科病的专项检查,并建立女职工健康检查档案。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工会及其女职工委员会应引导广大女职工积极参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爱岗敬业、爱企如家。

第二十七条 女职工应信守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劳动合同,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本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随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检查一并进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委员会每年将本合同履行情况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可依法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合同所指“公司”为公司本部。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需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工会主席(或委托代理人)分别代表公司方和工会方签字。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签订后十日内由公司方代表将合同文本报送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自报送之日起十五日内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未提出异议,本合同即行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期限为三年。双方应认真履行,非因法定事由或双方协商同意外,不得随意变更、解除或终止。

第三十四条 因客观情况变化,确需变更、解除或终止合同时,双方应通过平等协商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或双方通过协商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登记备案一份,报上级工会一份。

×××××公司 ×××××公司工会

总经理签字: 主席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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