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全残。目前多将残疾分成两个阶段:在致残初期,如被保险人不能完成其惯常职业的基本任务,则可认定为全残或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被保险人就可按规定领取保险给付;在致残2-5年后,被保险人仍不能完成任何与之所受教育、训练或经验相当的职业任务,可认定为全残,并继续领取残疾收入给付直至保险期满。这种定义可能导致被保险人自愿重返任何一种有收入的职业后就不能再领取全残保险给付。
②绝对全残。失能保险单中将全残定义为绝对全残,即该残疾使得被保险人不能从事任何职业。现在大多数公司已经不再采用此种苛刻的定义。
③原职业全残。一些收入保障保险对从事某些特定职业者(如钢琴师、医师、牙医、律师或会计师等)签发的保单进一不放宽了对全残的限制,规定如被保险人因伤残不能完成原职业的基本任务时,就可认定为全残,也可以领取约定的保险金,而不论他是否从事其他有收入的职业。
④收入损失全残。被保险人由于残疾而遭受收入损失,就可被认定为全残。这种保险单提供的残疾收入保险金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被保险人因全残而丧失工作能力;二是被保险人尚能工作,但因伤残而致使其收入降低。
⑤推定全残。在某些情况下,被保险人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最终是否残疾在短期内难以判定,为此,保险公司往往在保险条款中规定一个定残期限,如180天。如果被保险人发生的伤残在定残期限届满时尚无明显的好转征兆,将自动被认定为全残。
⑥列举式全残。有的保险公司还在保单中列举出被保险人可以被认定为“全残”的情况。这些情况通常包括:双目永久完全失明;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节以上缺失;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中枢神经系统机能或胸、腹腔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等。
全部残疾给付金额一般比残疾前的收入少一些,通常是原收入的75%—80%。
(2)部分残疾。部分残疾是指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如果我们把全部残疾认为是收入全部损失,那么,部分残疾则意味着被保险人还能从事一些有收入的其他职业(显然这种职业的收入比原来职业的收入少)。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给付的将是全部残疾给付的一部分,其计算公式如下:
部分残疾给付=全部残疾给付×(残疾前的收入—残疾后的收入)/残疾前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