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享受年休假的条件是连续工作满1年(即12个月),且没有依法不享受年休假的情形,即职工当年度(指公历年度,下同)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或其上年度在享受年休假后没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二)、(三)、(四)和(五)项规定的情形。这里的职工工作连续满1年,是指职工单独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或职工单独在其他单位已连续工作满1年,或职工在其他单位和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年。
职工年休假的具体休假天数依其累计工作年限和当年度的实际工作天数确定。其中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但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包括职工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以及因工伤停工留薪期间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享受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满足“连续工作满1年”条件的职工新进用人单位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其具体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具体如下表:
人员类型
(累计工龄)
享受当年度年休假的最低日历天数
进入新单位的最后日期
具体计算公式
备注
已满1年不满10年
73天
10月20日
73÷365×5=1.00
已满10年不满20年
37天
11月24日
37÷365×10=1.01
已满20年
25天
12月7日
25÷365×15=1.01
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者应享受年休假的权利,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入职1年后才能享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应属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