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黑白合同”的目的是为规避法律或银行的规定,这是一种违法的行为,尽管这种违法行为未必会带来特别严重的法律后果,但交易双方还是尽量不要签订这样的合同,因为这还会增加交易风险。虽然有人是为规避法律主动签订,但有人也是因为另一方提出要求而被动签订,而且目前完全杜绝黑白合同的现象又很难做到。因此,不管出于什么原因而签订黑白合同,都要注意防范由此而产生的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是指当产生争议时,双方对合同价格各执一词,纷纷主张对自己有利的价格。
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在因“黑白合同”价格不一而产生争议的情况下,原则上以时间在后的合同价为准。除非有证据证明前一份合同价是为规避纳税及骗取贷款等原因而签订的虚假价格。但是要特别注意,这个举证责任是由提出异议方来承担的,也就是说,谁认为前一份合同是虚假的,谁就应当承担这个举证责任。
但是,这样的规定并不全面,因为两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一定有先后,可能是同时签订的。如果一定要以后一份合同为准的话,这时就会难以认定哪一份合同是“后一份合同”。所以关键是要证明哪一份合同的价格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愿。
比如,当下家为多贷款而将合同价写高时,下家担心上家将来持白合同要求下家多付房款,这时下家就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说服法官白合同上的价格是虚假的价格。这时,下家至少要让法官相信:
一、白合同签订的时间在黑合同之前,因此应按黑合同的价格履行。
二、如果白合同签订的时间在黑合同之后或同时签订,那么白合同是为多贷款而签订的虚假合同,不是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愿,因此应按黑合同的价格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