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即保险人的补偿恰好能使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的意义
(一)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实现保险的基本职能。补偿损失是保险的基本职能之一,损失补偿原则恰好体现了保险的基本职能,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和量的限定都是保险基本职能的具体反映。也就是说,如果被保险人由于保险事故遭受的经济损失不能得到补偿,就违背了保险的宗旨。损失补偿原则约束保险人必须在合同约定条件下承担保险保障的义务,履行保险赔偿责任;对被保险人而言,该原则保证了其正当权益的实现。
(二)坚持损失补偿原则,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取额外利益,减少道德风险。损失补偿原则的质的规定性在于有损失则赔偿;无损失则不赔偿;其量的规定性将使被保险人因损失所获得的补偿,不能超过其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使被保险人只能获得与损失发生前相同经济利益水平的赔偿。因此,该原则可以防止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而额外获利,有效抑制了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影响保险补偿的因素
保险人在履行损失补偿义务过程中,会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这些因素主要有:
(一)实际损失
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进行保险补偿,这是一个基本限制条件,即当被保险人的财产遭受损失后,保险赔偿应以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为限。在实际赔付中,由于财产的价值经常发生变动,所以,在处理赔案时,应以财产损失当时的实际价值或市价为准,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赔付。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确定某类固定资产保险金额30万元,—起重大火灾事故发生使其全部毁损,损失时该类固定资产的市价为25万元,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被保险人25万元。
(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日或给付责任的最高限额,赔偿金额不能高于保险金额。另外,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收取保险费的基础和依据。如果赔偿额超过保险金额,则会使保险人处于不平等地位。即使在通货膨胀的条件下,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往往会超过保险金额,也必须受此因素的制约。例如:一栋新房屋刚投保不久便被全部焚毁,其保险金额为50万元,而房屋遭毁时的市价为60万元。虽然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60万元,但因保单上的保险金额为50万元,所以被保险人只能得到50万元的赔偿。
(三)保险利益
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后,被保险人在索赔时,首先必须对受损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保险人的赔付金额也必须以被保险人对该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为限。例如:某银行开展住房抵押贷款,向某贷款人贷出款额30万元;同时,将抵押的房屋投保了30万元的1年期房屋火险。按照约定,贷款人半年后偿还了一半贷款。不久,该保险房屋发生重大火灾事故,贷款人也无力偿还剩余款额,这时由于银行在该房屋上的保险利益只有15万元,尽管房屋的实际损失及保险金额均为30万元,银行也只能得到15万元的赔偿。
(四)赔偿方法
在保险赔偿方法中,有一些赔偿方法对实际损失补偿额的确定会有影响,使被保险人得到的赔偿金额小于实际损失,或者根本得不到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