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比例责任制。比例责任制又称保险金额比例分摊制,该分摊方法是将各保险人所承保的保险金额进行加总,得出各保险人应分摊的比例,然后按比例分摊损失金额。公式为:
例如:甲乙保险人承保同一财产,甲承保保额为40 000元,乙承保保额为60 000元,损失金额为50 000元。则赔款分摊情况为:甲保险人应承担赔款金额为:
乙保险人应承担赔款金额为:
2.限额责任制。限额责任制又称赔款额比例责任制,即保险人分摊赔款额不以保额为基础,而是按照在无他保的情况下各自单独应负的责任限额进行比例分摊赔款。公式为:
仍以上题为例,在采用第二种分摊法计算赔款额时: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甲保险人应赔付款额为:
3.顺序责任制。顺序责任制又称主要保险制,在该方法中,各保险人所负责任依签订保单顺序而定,由其中先订立保单的保险人首先负责赔偿,当赔偿不足时再由其他保险人依次承担不足的部分。
顺序责任制对有的保险人有失公平,因而各国实务中已不采用该法,多采用前两种分摊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可见,我国一般采用比例责任制的分摊方法。
六、损失补偿原则的例外情况
(一)定值保险
定值保险中,在发生全部损失时,不论保险标的价值如何变化,保险人仍按保险合同上约定的保险金额计算赔款。从以赔偿实际损失为本质的损失补偿原则的角度看,该保险是一种例外。
(二)重置成本保险
重置成本保险又称复旧保险或恢复保险,是按照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的保险。由于这种保险在确定损失赔付金额时不扣除折旧,而按重置成本确定损失额,所以,对于损失补偿原则而言,也是一种例外。
(三)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互相约定保险金额,并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的保险。人的生命是难以用货币衡量的,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行确定的,而且当发生保险事故时,倘若其持有多份保单,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可获得多重给付。因此,对于损失补偿原则,人身保险也是一种例外(但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仍然适用损失补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