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其财物折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9条规定,一方没有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时,可以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只要是属于应当支付抚养费的一方的财物,都可以用来折抵子女的抚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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