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具体的交通费用没有明确的计算公式,我们根据法律规定陈列出一个概括性的计算公式:
交通费=实际必须的交通费用丹姐数据之和
需要指出的是,受害人支出的交通费用必须是真实存在的,也是必须的,即与环境污染有直接关系,而不能谎报费用,甚至进行不必要的支出。更不能将与环境污染纠纷无直接关系的损失也要对方承担,如在就医的路上丢了手表或扭了脚等,因为这些损失或医疗费支出完全可以由受害人自己避免的,所以与环境污染无必然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