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生护理费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在住院治疗期间需要护理。受害人在医院治疗期间,如果需要护理,通常情况下是伤情比较严重,或者因手术等原因,造成行动不便,生活难以自理。受害人受害后的生活自理能力,一般应以法医的鉴定或者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认定,生活确实不能自理的,其护理费应予赔偿。护理费赔偿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综上,护理费赔偿的计算公式应为:
有收入的护理人护理费赔偿:
护理费=误工费=日均工资x误工天数+实际损失奖金+实际损失补贴+实际损失的津贴,其中实际损失都需要单位出示证明。
没有收入的护理人或者雇佣护工护理费赔偿:
护理费=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包标准x护理期限(护理期限=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