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案,法院在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的同时,判决因事实婚姻未解除而与他人同居的原告丁春莲在3日内赔偿被告精神抚慰金4000元。
原告丁春莲与被告潘小老双方按农村习俗举行结婚仪式后即同居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生育两个儿子,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亦未补领结婚证。由于性格差异等原因,双方于1999年到乡政府办理离婚手续未果后,自行“协议离婚”,约定:长子、次子分别由被告、原告抚养,原告支付被告子女抚育费2000元,双方即分居生活,互不往来。此后,原告即与本村另一男子共同生活。原告于今年3月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潘小老辨称,我与原告虽然约定分居生活,但在没有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原告就与同村另一男子同居生活,这是对我公然侮辱,几年来造成我巨大精神痛苦,双方感情破裂系原告与其他男子同居所致,故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1987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的情形属事实婚姻关系。双方因感情不合长期分居,原告要求离婚应予以支持。原告未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即与其他男子同居生活,显属违法行为,被告因此要求原告赔偿精神损失亦应予以支持,根据原告的支付能力、过错程度及当地生活标准综合考虑,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