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
90. 赔偿限额
保险单中约定的,当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损失发生时,保险人所承担的最高金额。
91. 累计赔偿限额
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所有损失的最高赔偿金额。
92. 重置成本保险
以重新购置保险标的的成本及费用作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93. 基本保险金额
指保险合同载明的经保险公司核准的保险金额。
94. 最高给付限额
对医疗费用设定的一个总的支付限额,限额以内的部分由保险公司支付,限额以外的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5. 分项给付限额
医疗费用按服务项目规定不同程度的给付限额,超出限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付。
96. 保险金最长给付期
被保险人单次住院补贴医疗保险金给付的最高天数,或每一保单年度的最高给付天数。
97. 免赔期
免赔期即免除期,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一个时期内,若被保险人住院天数在该时间段以内,则相关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若住院天数超过该时间段,则保险公司承担超出该时间段部分的费用支出或收入损失。
98. 免赔天数
在收入保障保险中,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损失的天数。
99. 等待期/观察期
在个人健康保险或伤残保险中,从保单生效日开始,到保险人具有保险金给付责任之日的一段时间。
100.生存期
在重大疾病保险中,从被保险人被确诊患重大疾病当天开始,到其具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之日一段时间。
101.保险单/保单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102.不定额保险
财产保险中,合同当事人事先没有协议一定数目的保险金额,风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予补偿的保险。被保险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程度而给予补偿的保险。
103.开口保单/预约保险单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货物的范围、险别、保险费率或每批货物的最高金额,并在预约保单上载明,但不规定保险的总金额。凡属于预约保险范围的货物,一经启运,保险人即自动按保单所列的条件承保。
104.孤儿保单
与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在离开公司之前所代理销售的有效保单。
105.小保单
不载明保险条款、并声明以保险单所载明的条款为准的简化的保险单。
106.保险标志
保险人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投保人已经投保某个保险产品的标志。
107.批单
保险人出具的变更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
108.暂保单/临时保险单
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单之前发出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注:暂保单与保险单一样具有证明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待正式保单签发后,暂保单自动失效。
109.标准保单
通常由权威机构制定,经过一定审查程序或备案认定的,由保险人事先印就的、具有统一格式的保险单。
110.非标准保单
保险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和客户需求自行制订的保单。
111.不可抗辩期间
保险合同生效且经过一定期限后的期间,在这期间以外保险公司不得仅以违反告知义务为理由解除合同。
112.犹豫期/冷静期
投保人签收保单后的若干天,在此期间投保人可以提出解除合同的申请,保险公司将扣除工本费后退还全部保险费。
113.保险期间/保险期限
保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到终止的时间。
114.追溯期
赔款发生制的责任保险单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限起始日期向前追溯的一段时间。注:对追溯期以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论是否在保险单载明的有效期限提出索赔,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115.报告期
事故发生制的责任保险单中约定的从保险期限终止日期往后延续的一段时间。注:若保险事故是发生在追溯期或保险期限内,而受害人在报告期内首次提出索赔,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116.保险合同中止
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因某种事由出现而使合同的效力处于暂时停止的状态。
117.保险合同复效
在保险合同失效后一定时间内,由投保人申请,经保险公司同意,投保人补缴保险费及利息后,保险合同恢复效力。
118.保险合同终止
因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