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贵州“嫖*幼案”中,当地以“嫖*宿幼一女罪”而非“强||奸罪”起诉当事人,简单的一个事实就是:以嫖*宿幼一女罪按严重情节判处,最高也只能判幼一女有期徒刑15年,而依强||奸罪中奸|婬*多名幼一女的情节,最高则可处死刑。有人问:同为奸|婬*幼一女,为什幺公务员就可以称“嫖*宿幼一女”,获得轻判;而百姓就是“强||奸幼一女”,格杀勿论呢?
其实,这种现象由来已久,不足为怪。
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发布的一组数据表明:2006年在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重大责任事故背后的渎职犯罪案件中,已经作出刑事判决,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和宣告缓刑的比例高达95.6%,249人中真正被判处实行的仅有9人。
据《今晚报》载:“上海社保案”宣判后,有人与“广州许霆恶意取款案”作了对比,挪用社保金158亿元并造成严重损失的上海社保局原局长祝均一仅获刑18年,而许霆利用ATM机故障提款17.5万元一审却被判了无期。以致有人给出了这样一个“算式”:fu败和盗窃要获同等惩罚,前者金额有时竟是后者的数万倍。此外,让人感到费解的是,一些贪一污受贿、渎职侵权的官员被判有罪,处以缓刑和免刑后,根据有关法律,可以保留公职而不被开除。官虽然不能做了,还可以继续在原单位工作,从某种程度上说,这种现象对那些潜在的tan官无疑是一种变形的鼓励和纵容。贪一污受贿、渎职侵权犯罪的成本很低,如果不被抓到,就捞了一笔;如果抓到了,判个缓刑、免刑,顶个虚罪,最多丢乌纱帽,但公职和工资还在。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副庭长苗有水触一动最大的,就是某国家部委派驻干部勾结当地企业受贿的案件。该派驻干部被办案机关查处涉嫌受贿100万元、50万元小车一部,公诉时变成受贿37万,车辆属于借用,判决时又降到10万余元,最后又因“双轨”期间“如实交代罪行”被认定为自首,最后获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意味着不用蹲监狱。“这样的受贿额,如查实,刑期应在10年以上。我们认为这个案子判得有严重问题,不应该认定自首。”苗有水回忆。
对这类”蟒蛇进去,蚯蚓出来”的tan官情形现象,据说最高法院已调研了两年。前不久(3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一项新的司法解释——《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称《意见》),该司法解释旨在防范滥用“自首”、“立功”等而使tan官得以轻刑的现象。看来又有了新希望了。
然而,公众大概都有担心,现在不是“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而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各地手握“重权”的“幕后”,为了达到给败露出来的“幕僚”缓、减刑的目的,都另有“秘籍”和“高招”,最终导致地方法院的判决都不知不觉的“突破”了《缓刑规定》,致使官员重罪轻判。据权威知情者透露,首先是各地五花八门的内部规定。刑法规定的贪一污贿赂的立案标准是5000元,但有的地方检察院规定为3万元,有的地方法院的面型标准则是自首、退赃,受贿金额5万元以下,缓刑标准则为10万元以下;有的沿海发达地区立案标准为5万元以上,缓刑标准为20万元以下;还有法院以10万元以上立案,缓刑标准为30万元以下。一位权威知情者认为:“这不能完全归咎于法院,和司法部门的思路有关。”一些司法人员认为犯罪分子被剥夺了职务,失去了再次犯罪的前提,无法再危害社会,所以从宽掌握使用缓刑的标准。而民间人士则多认为是“因为有很多人为tan官疏通关系”,导致“标准被瓦解”。
从法律的角度来看,自首、立功、坦白和退赃“四要素”,是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刑法规定,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就可以缓刑。这是涉嫌职务犯罪的官员们千方百计寻找“四要素”的原因。而从“tan官污吏”的角度来说,由于具备“生存”的“条件”,“活动”的“环境”,“逃离”的“工具”,大量地存在着“伪自首”、“假立功”等等手段,终于有很多的侥幸分子躲过了严惩。
羊城晚报评论道:“两高”的《意见》最具实质意义的规定就是,对据以立功的线索、材料来源予以了限制……应当说,这一规定点到了tan官轻刑化的要害。但笔者认为,中国的事情不在于规定不对、不全、不好;而在于:有了规定之后,难以保持原样、难以执行到位、难以落到实处。
冷眼观察,根本原因在于:“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在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开、透明和监督做保障的情况下,的确,tan官重罪轻判的怪象,是属于一种必然,不值得奇怪。
“人到无求品自高李逊达”去年底在一篇博客上写得够精彩:“原海南华银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负责人、辽宁大连证券公司董事长石雪,利用职务之便,贪一污公款2.6亿元,挪用公款近1.2亿元,另外伪造金海融凭证企图诈骗央行14亿元、非法集资24亿元,此案被人们称为“中国金融第一案”。同时,贪一污2.6亿元获死缓,创造了“tan官不死”与司法量刑“通货膨一胀”的最新纪录。充份体现了中国人性*化刑罚已提前和国际上一些国家取消死刑接上了轨,让中国tan官彻底明白,大贪是死不了的,大胆放心地贪吧。”
可问题是:“大tan官重罪不死,那只能让民心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