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北正在全省范围内陆续开征“污水处理费”。他们在制定该项收费管理办法时,脱离国家法律规定的征收范围,将收费的对象由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扩大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颁发省长令实施并口传无须举行听证。这种做法有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水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法律精神和法律规范。一个省级人民zheng府的行政行为出现这样的状态,不得不令人关注。作为物价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笔者更为关注价格听证制度的问题。《价格法》第四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对建立价格听证制度均有明确规定。事实上,《价格法》实施十年来,价格听证制度基本上仍停留在法定层面,虽然各地也举行了一些有影响力的价格听证,但从实际效果看并不十分理想。其中的根本原因是人的思想上没有真正扎下法律意识的根基,直接原因当是没有形成铁定的、规范的、可操作的制度程序。在此,笔者试图就建立价格听证制度的相关问题作几点思考。
一、建立价格听证制度中的认识问题
《价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zheng府指导价、zheng府定价应当建立听证会制度,由zheng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一般情况,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按照法律规定做就行了,应该不存在什幺问题,因为我们是社会主义的法制国家。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不仅存在问题,而且有些问题还相当突出。诸如听证会走过场、搞形式、参加听证人员代表性*不合理甚至人为随意操控听证等问题时有所闻,有的甚至引起群众积怨和zheng府行为信誉问题。而之所以有这些问题的存在,根子还是在人的认识上。一些人对建立价格听证制度存在模糊认识,其主要表现有这幺几个方面。
一种认识是把对具体事项的听证当作听证制度,认为搞了听证就等于有了制度。其实,听证会与听证制度是两码事,听证会是具体行为,听证制度则是规范听证会这种具体行为、并使听证会必须据以操守的具体规则。任何具体行为都必须有一定的行为规范,法人必须有法律约束,听政会必须有听证制度的约束,否则必定形成行为泛滥。行为泛滥的必然结果是办不成事、办不好事,直至造成尖锐的社会矛盾,甚至祸国殃民。价格听证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生活中的一项不可或缺的社会活动,是社会主义国家积聚民心民力的重要方式,是建设和谐社会、国家发展图存的重要工作。作为规范价格听证行为的价格听证制度,其地位显得尤为重要,失去制度的约束,价格听证发挥不了它所应有的作用。
第二种认识是,听证可以搞制度不能搞,认为搞出了制度就等于“框住了自己”。目前在领导层和管理层中普遍存在这种认识,这个问题不能回避。从实际情况看,上级物价主管部门没有成型的价格听证制度下发,基层zheng府价格主管部门更没有自觉制定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一般都是根据不同情况需要举行价格听证时,才在会前敲脑壳搞出一套“比较灵活”的听证组织办法来。存在这种认识的人有“三怕”:一怕麻烦,认为需要调价听证的品种、行业、部门千差万别,搞起来太复杂、太麻烦;二怕“炸把”,真搞一套制度出来,严格按照制度去操作,参加听证人员随机性*太大、嘴太杂,很可能该调起来的价格标准调不成;三怕不讨好,有严格的制度“框住”,“做好人”得好处的余地自然就小多了。这种认识的存在危害性*极大,极易出现人为操纵听证的局面,纵容不正之风导致贪渎。因此,建立健全价格听证制度同时又是提高zheng府效能、增强zheng府信誉、推进廉洁行政的迫切需要。
第三种认识是“制度无用论”,认为就算搞出一套制度来,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死制度管不住活人。这是个现实问题,现实生活中各种制度非常多,违反制度的情况得不到及时的责问和纠正,使得人们对制度丧失了信心。其实这里面的问题涉及到两个方面,一个是是非辩识问题,一个是问责纠错机制问题。任何事物的对错好坏都应该有一个恰当的判定标准,失去了这个判定标准就不能正确认识事物的本来面目。有制度与没有制度绝对是两回事,就拿价格听证来说,没有价格听证制度的听证会,必然是左可左点右可右点,弄得你想说他错都找不到准确的依据。如果有一套严谨的制度在那里就不一样了,具体操作的人在制度限制下是不能随意左右的,否则就是错误。至于违反制度的情形能否被及时责问纠正,这就要靠建立一个完备的问责纠错机制、营造和形成问责纠错氛围、丰富和完善制度本身的问责惩处措施。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毫无疑问,制度是一切社会活动的主张,制度的基础性*、前瞻性*、规范性*和持久维护性*的地位无可替代。
第四种认识是法有规定无须听证,认为只要是法律(政策)已经规定了的价格(收费)项目(标准)就没有必要举行听证了。这是一个误区,某种程度上讲是个思想感情或思想倾向问题。现实中,所有涉价项目、行为都是直接针对法人和公民的,都是直接与法人和公民之间成立利益关系的。而法人和公民之间的认识水平、所站的立场、所掌握的法规政策都是参差不齐的,对具体事物的看法也不会是整齐划一的,即便是专家,恐怕谁也不敢说所有的法规政策都被他牢牢地掌握住了,谁也不敢保证他的认识绝对与所有人的认识同得上一个窟窿。人在对某个事物有自己的看法时,往往都有表达出来的欲|望,如果对人的这种欲|望不是采取疏导而是不理睬或是蒙的方式,绝对不是一个聪明的策略,弄得不好就会产生抵触甚至抵抗。因此,从制度上规定所有新出一台的定调价项目,不管是否有法规规定都要经过听证十分必要,它有利于宣传政策法规、疏导化解民众怨气、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开展。
第五种认识是进入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问题无须听证,认为既然是市场经济,商品价格的定价权就应该完全放给商品生产经营者,出现问题直接进行行政或司法裁定即可。笔者个人认为,这也是一个思想倾向问题,同时又是一个工作策略问题。当商品生产者与商品经营者、商品生产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因价格问题出现重大纠纷时,当zheng府对关系国计民生和社会稳定的商品品种价格实行非紧急干预、将市场调节品种纳入zheng府定价目录或调减定价目录时,举行价格听证是必要的。从实质上来讲,司法范畴内的陪审员制度既是将司法过程置于社会监督的过程也是一个听证过程,作为价格主管部门在处理上述特殊情况时主动或应要求举行听证有何不可呢?工作做得过细一点,做得情到理周一点,工作失误和社会矛盾就会少一点。从这个意义上讲,对市场调节商品价格的特殊问题实行价格听证制度,有利于宣传贯彻国家的价格政策、有效调节各方正当权益、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规范商品生产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有益无害的。
二、建立价格听证制度中的原则问题
在解决认识问题,明确建立价格听证制度的必要性*、迫切性*和现实意义的前提下,我们还必须明确建立价格听证制度的原则。任何制度的建立都要秉承一定的原则,在这里,原则是制度的灵魂,是制度的筋骨,是使制度的制定不偏离宗旨目的、法定要求和实际需要,避免制度空泛、使制度更加具备约束强力的指导性*纲要。根据《价格法》的立法精神以及实际工作中所暴露出来的薄弱环节,笔者认为建立价格听证制度应首先确立“四制四必须”的立制原则。即:信息公开制、听证限时制、听证报名制、主证质疑回避制;凡定调价必须听证,凡有请求必须听证,重大价格争议必须听证,必须建立问责纠错机制。
以信息公开的方式追求公正公平是阳光zheng府的基本表现,没有信息公开,公正公平无从谈起。建立价格听证制度的根本目的,就是要以公开的方式彻底交代法规政策、全面介绍相关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汲取群众智慧,通过科学论证、摆事实讲道理、细致说服的方式方法实现利益各方争议立场的相互妥协,以确定适当的价位使交易、分配、负担最大限度地趋向公正公平。既然是价格听证,那幺所有涉价的信息一资料、价格成本审核的方式方法都必须毫无隐讳地向听众公开。其中包括:(1)相关政策法规的引据出处、层级背景、条款内容;(2)主证人员的身份、资质;(3)具备发言权、表决权的听证(旁听)代表的身份、资格;(4)与定调价有直接影响的财务明细资料,如成本构成明细表、资产负债表等;(5)财务摊销的项目及其计算依据、计算方法;(6)参加听证人员要求公开的其它信息一资料;(7)全部听证过程向新闻媒体公开。
为了有效地提高工作效率,尽力争取价格听证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建立价格听证制度时,必须遵照相关行政法规的时限要求设定价格听证各个环节必须遵守的时间限制。设定工作时限,既要保障工作效率又要兼顾工作质量,尤其是在成本审核环节和听证环节宜图细不宜图快,重中之重是要合理确定成本核算和听证会的相对充裕的时间,使成本核算更细致、更准确、更全面、更真实,使参加听证的代表对定调价的客观环境条件有更充分的认识、对相关政策法规有更透彻的理解、对主证人的立场观点和主证证据有更大程度的认同、对代表自身的意见有更完全明白的表述。一般情况下,参照相关行政法规,一个听证事项从受理到听证定案(答复)不能超过3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不超过75个工作日为宜。
参加听证代表名额的分配、邀请听证代表的方式、设定听证代表必备的素质条件直接关系到价格听证的质量效果,必须以更加开放的形式纳入制度予以确定。这方面的工作方式,在现实中的操作大多是由价格主管部门先行拟订然后与申请调定价方商定。这种方式存在诸多弊病,主要表现为在听证时的一边倒倾向,应该紧急刹车。最公平合理的办法应当是以制度的形式,事先拟定、公告听证代表必备的素质条件,确定不同利益各方代表名额的分配比例,以自愿报名的方式登记、筛选出听证代表和旁听代表。制度应赋予听证代表的发言权以及听证代表、旁听代表的表决权。利益悠关方(增调价申请方)代表、主证人员、听证会议工作人员应无表决权。听证代表总名额,国家级听证应不少于100名,省级不少于80名,县级不少于50名。代表名额分配比例,消费者(负担方)代表与获利方之比以8:2为宜。各方代表中,专家型(高学历)代表与普通代表的比例以4:6为宜。此外,代表名额的分配还应考虑代表在区域、行业上的分布相对均匀问题。代表素质条件的设定应以道德素养与学识水平并重为前提条件,原则上只要不突破名额限制,只要不是道德智力素养存在明显缺陷的,一经报名申请就应该允许其参加听证或旁听。
回避制度是社会公正的主要表现。为了增强、提高价格听证的权威性*和信誉度,价格听证应用回避制度非常有必要。有下列情形的主持人、主证人应该回避:(1)与利益悠关方有直接亲戚关系的;(2)有明显证据收受、索取过利益悠关方好处的;(3)在主持会议或主证过程中明显偏向利益悠关方或违规操作,被10%以上听证代表提出质疑并要求其回避的;(4)有明显证据伪造、引用虚假资料的。对于建立回避制度,有些人提出没有必要搞得像司法制度那样严格,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因为司法审判的涉及面和所带来的影响,往往远不及价格听证结果所产生的影响那幺宽广、那幺长远。价格听证一经敲定,广大的消费者可能就是长期的负担,长期的割肉出一血。
建立价格听证制度原则问题中的“四个必须”所包含的内容比较明显,无须赘述,关键是要将其列入制度并切实遵守。如果没有这样的制度限制,该搞听证的不搞,想搞听证就搞,不想搞的时候就不搞,就不免带有封建人治的色*彩,这是与社会主义法制相抵触的,是现代社会所不可取的,是对国家对人民极不负责任的,也是现代公民所不能容忍的,因此也是十分有害的。这里需要解释的是后两个必须。重大价格争议主要是指价格欺诈、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和反暴利、反垄断所带来的消费者和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围绕价格所产生的严重纠纷,笔者的想法是此类纠纷首先是各级zheng府价格主管部门受理介入,在行政裁决中应用听证策略似更人性*化、更有利一些。当然,在制定制度时对重大价格争议问题在诸如听证代表的素质条件等方面的要求可能更特殊一些,应注意区别明确。至于问责纠错机制问题,就跟立法必须规范行为、对违法行为视情形必须分别制定处罚条款的原则是一个道理,关键是问责纠错机制要在制度中建立起来,这一点有别于普通制度而近似法规。
三、建立价格听证制度中的程序问题
程序在司法制度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一部好的法规制度必然有一套明确严谨清晰规范的、利于司法实践操作的、对司法行为具有不可偏倚约束力的司法程序。程序设计是否周到合理,直接关系能否建立正常的司法秩序、能否保证司法实践的正常开展。因此,在建立价格听证制度过程中,必须在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保持清晰的思路,必须使制度程序紧扣每一个工作环节、避免繁文缛节、易于实践操作、方便群众理解。
举行价格听证的各个工作环节是听证制度程序设计的基础。按照建立价格听证制度的原则要求和实施价格听证的目的要求,举行价格听证必须经过这样几个环节:(1)设定(受理)价格听证事项。一般情况下,定调价申请方是不希望举行听证的,这就必须采取制度设定的方式予以约束。这个环节的关键在于申请手续办理、材料审查、递交途径等必须符合工作流程方面的程序规定。(2)制订价格听证方案。其中包含定调价事项的基本情况、目的意义指导思想的拟定、听证领导力量和工作人员力量的组织调配、各个阶段的工作部署安排、基本工作方法和工作措施(含听证代表名额分配招集方案)的制定等内容。程序安排上有草拟、审议、成型签字发文等工作流程。(3)公告价格听证事项。这一环节非常重要,价格主管部门不仅要向社会公告听证事项,而且要公开听证方案,展开听证代表的报名申请登记筛选公布通知等工作。(4)组织实施成本审核(案件审查)。组织相应技术力量对听证事项展开成本审核或案件审查,是价格听证的基础性*工作,这项工作完成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价格听证的实际效果。这里不仅要求定调价申请方提一供准确真实的财务资料和相关情况资料,更要求价格成本审核人员具备正派的工作作风和坚实的业务素质。在这个环节中设计制度程序,应着重将所提一供资料是否全面完整、帐帐帐据帐表帐实是否相符、各成本摊销项目的计算是否准确合理、后期成本预计是否逻辑成立负担恰当、企事业单位人均工资福利是否远远超过社会平均水平等等问题用程序化的条款把它们款紧,要切实杜绝把成本审核变成成本调查、仅凭申请方的一面之词、仅凭总帐和资产负债表来“框”价格成本以及虚摊成本的不一良现象。(5)拟订定调价(案件处理)方案。价格成本审核工作完成后,负责价格成本审核的技术人员,必须根据成本审核情况和相关政策规定,向定调价(案件审理)委员会提交具有足够依据和证据支撑的定调价方案。实际工作中通常应有两到三个可供比较抉择的方案用于审议听证。(6)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组织实施听证环节十分重要,有的时候基础工作做得好,但在听证环节由于不讲究方法,不讲究程序,工作不够细致,往往是几句话的事情就会把局面搞僵。在这个环节的程序设计,必须充分注意这幺几个问题:一是要弄清楚什幺人该发言什幺人不必发言;二是要弄清楚发言人以什幺身份从什幺角度发言;三是发言人,特别是主持主证人的发言必须站在公正客观的立场,切实做到说话有理有据;四是要切实保证有发言权的代表有机会和相对充裕的时间表达意愿;五是主持人在做总结归纳时既要做观点类别上的归纳,更要做量化比例上的倾向性*归纳;六是在倾向性*不够明显,几种意见相持不下的情况下应进入表决程序,如果不能取得三分之二以上的倾向性*意见通过,则只能视为听证不能通过。(7)确立定调价(处理)方案。定调价方案的确立必须充分尊重听证结果,价格主管部门不可以违背听证结果擅自改变听证结论。定调价方案一经确立,在规定时日内必须发布文书,既不允许口头通知执行,也不允许无正式文书通知先行执行。随着定调价方案的确定,各项文书资料须全部整理归档以备考查。
设定价格听证制度程序要求非常高,制度程序条款不仅要精练,而且要实用,而且要全面周到。从程序属性*上看,我们可以将制度程序划分为限制性*程序、流程性*程序、许可性*程序。当然,既然是制度程序不管怎幺分类,他们的一个共同点就是限制性*、约束性*,否则就不成为制度。这里的程序分类主要是考虑一些不同的情况和不同的前提条件。所谓限制性*程序就是必须按步骤按质量要求完成的工作内容,比如成本审核中的成本明细、全员工资福利水平、不合理开支等方面的审核在实际工作中做得还是不到位的。既然听证,我们不能将一个粗略的成本资料交给听证代表,更不能在企事业单位工资福利水平远远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情况下和乱开支非常严重的情况下去为他们听证调价。所谓流程性*程序就是必须按步骤实施完成的工作内容,比如我们在举行听证之前就必须将相关文本资料送达每一个听证代表手中,要给听证代表熟悉资料和咨询的时间,在听证时的各项议程亦不得省略颠倒。所谓许可性*程序是对某种特定前提条件下所允许的操作方式,比如到报名截止日止,所选代表名额不能满足听证需要的时候,听证主持方可以指定聘请听证代表。
从价格听证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可以看出,价格听证的一整套制度必须围绕工作环节来制定,每一个环节都必须遵循一定的工作流程,每一个工作流程都有具体的工作内容和规范要求。在实际工作中这些工作环节体现出这样一个特点,即:时间上可以交叉,内容上不可删变,程序上不可错乱。也就是说,各个工作环节在时间安排上有些可以同时进行,但是工作内容和质量要求是不可更变的。特别是在程序上,往往是原则、要求、内容贯彻于过程之中,先做什幺后做什幺,在先后的排列过程中该做些什幺该怎幺做,这个不能乱套。一些违反制度的现象集中体现为一个特征,这就是饶过一个过程而进入另一个特定的过程才把秩序搞乱的,如果没有制度,或者是有制度而没有严谨的程序设计,我们的工作一定会是百孔千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