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老师打学生的行为,家长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5名中学生放晚自习路过政教处主任办公室,看到办公室开着空调,其中一学生说了句“日子过得真美,过得跟神仙(一样)。”
听到这句话后,这名政教处主任将说话的学生叫进办公室,二话不说上来就扇耳光。
针对这起5月4日晚发生在平顶山市六中的老师打学生事件,校方承认老师打学生的事实。5月8日,被打学生家长向大河报记者反映情况,并要求打人老师公开道歉。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学校应当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4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监护人有权要求有关主管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48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或者变相体罚,情节严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对老师这种侵犯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学校的主管部门处理,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主管部门不进行处理,则可以以主管部门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判令进行处理。
1、情节较轻且是初犯的,教研组长、教务主任、德育主任负责帮助教育;情节较重的,由副校长、校长负责帮助教育。
2、情节较重,但没有造成后果者,教师应向学生本人和家长道歉。学校扣除当事人一个月岗位责任奖,并取消本学期或本年度参加各项先进的评选资格。情节较重,且造成一定伤害或由此引发一定后果,扣除当事人半年岗位责任奖,必要时令其在全校教职工大会上做公开检查,并给予行政纪律处分。
3、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学生家长提出进行治疗,则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有关费用(如车旅费)一律由教师本人承担。
4、对个别屡教屡犯的教师,批评教育无效的,必须从严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纪律处罚直至停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