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军功爵制的推行 爵位起于三代,西周统治者根据血缘亲疏,军功大小和部族势力强弱等条件来授予爵位而分享亡商的胜利果实,维护新的统治秩序。但西周的分封是一次性的授爵,分封之后便是世袭继承。春秋战国时期,礼乐征伐先后由诸侯、大夫、家臣而出。这些新兴力量需要新制度调动社会资源为已所用。所以,春秋以后,按军功贡献授爵日益代替世袭制,奖励军功成为战国时期各国改革的共同内容。
李悝在魏国变法,“食有劳而禄有功”,吴起在楚国的变法,“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绝减百吏之禄秩”,燕国有“公子无功不当封”的制度。秦国实行的军功爵制最系统最具体最可操作,基本特征如下:军功爵位有20等,授爵和增爵一级的一般条件是斩首一个。不同爵位占有相应数量的土地、宅地、赋税、奴隶,在公共活动中享有相应的饮食标准。 爵位还可以用来为自己或家人赎罪赎身等。这样士兵一斩首一富贵(土地财富权利)三者形成了一个循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