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软对华海的阻击盗版行动(2)

 
微软对华海的阻击盗版行动(2)
2017-02-16 17:02:37 /故事大全

原告在庭审中出示了软件作品版权登记证明书、《公证书》、购买的电脑等大量证据之后,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承认其在出售的电脑中安装的Windows95、Windows98、Office97软件均未经过微软有限公司许可,亦未向微软有限公司支付过软件使用费。

法院还对微软有限公司公证购买的4台电脑当场开机进行演示,双方当事人对电脑中安装的MicrosoftWindows95、MicrosoftWindows98均系中文简体字版、MicrosoftOffice97系专业版、中文简体字版,其中包含MicrosoftAccess、MicrosoftExcel、MicrosoftOutlook、MicrosoftPowerPoint、MicrosoftWord均无异议。

微软有限公司还提供证据证明了MicrosoftWindows98中文版软件在1998年、1999年和2001年的市场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套人民币1750元、1760元和1980元;MicrosoftOffice97专业版、中文简体版软件在1998年的市场零售价格分别为每套人民币4350元和5688元,1999年的市场零售价格为每套人民币3999元。

微软有限公司为调查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支付了购买4台计算机费人民币22020元、公证费人民币4500元、检测费人民币7000元。庭审中,微软有限公司提出因微软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和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非法利润均难以计算,故请求法院酌情确定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赔偿数额。

根据微软有限公司、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诉辩意见以及双方所出示的证据,法庭归纳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有两个:

一是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在出售计算机时,因客户要求安装软件是否存在侵权故意以及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已对擅自复制安装微软有限公司软件的员工予以辞退,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是否还应对其员工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二是微软有限公司对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1998年5月销售计算机时非法复制微软有限公司软件的行为主张侵权赔偿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认为,微软有限公司开发的MicrosoftWindows95(SimplifiedChineseLan-guageEdition)、MicrosoftWindows98、MicrosoftOffice97(ProfessionalEdition)(SimplifiedChineseLan-guageEdition)软件作品在美国版权局登记并生效,作者均系微软有限公司。因此,微软有限公司对上述软件作品享有著作权。MicrosoftWindows98软件首次在美国出版。MicrosoftWindows95(Simpli-fiedChineseLanguageEdition)、MicrosoftOffice97(ProfessionalEdition)(SimplifiedChineseLanguageEdition)软件首次在中国出版。MicrosoftWindows98中文简体字版软件微软有限公司未提供软件登记证明,但根据该软件的署名,微软有限公司应为该软件中文简体字版的著作权人,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对此亦未提出异议。

根据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外国人的软件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著作权”,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软件,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的著作权,受本条例保护”。由于中国与美国均是《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的成员国,根据该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微软有限公司的软件在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的保护期限内,故微软有限公司的上述软件作品受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

针对该案当事人争议的第一个焦点,法院认为,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在庭审中承认其安装Windows、Office软件未经微软有限公司许可,亦未向微软有限公司支付过使用费。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作为经营计算机等产品的专业生产商、销售商应当知道未经软件著作权人的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其软件,即便是客户要求复制,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亦应向客户说明情况,引导客户购买正版软件产品。

然而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受利益驱动,在从事计算机的经营活动中擅自在计算机中免费预装了微软有限公司的软件。根据《检验报告》表明,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在不同时间、不同经营地点销售的计算机内安装的Windows98、Office97软件的序列号完全相同,即复制于同一软件,这表明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非法复制行为不是偶然发生的,其侵权故意是明显的。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辩称,非法复制安装软件系员工个人的行为。应当指出,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公司的经营活动中是代表公司向客户销售计算机,所出具的发票盖有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因此,销售人员的销售行为是履行职务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销售人员的行为应视为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行为,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应对其销售人员在其职权范围内的经营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辞退有关员工是上海华海电脑电器有限公司的内部事务,不能以此对抗权利人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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