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庭审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因此一次庭审之后,合议庭就对案件的事实作出了认定。在合议庭认定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了搜身行为这一重要事实时,俞波法官通过对原、被告双方证据证明力大小以及各自质证意见的分析,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她认为,本案原告主张被告分两个阶段对其实施了非法搜身行为。首先是在超市的进口处,被告当众要求原告除去外套,掏出随身携带的物品接受检查。被告却认为这是原告自愿脱衣接受消磁服务。可见,对于原告在进口处脱去外衣接受检查之事实,双方已无争议,但被告关于原告系自愿接受消磁服务的辩解,因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且有悖于常理,难以被采信。
其次,原告陈述被告将其带至一小房间内对其非法搜身。对此,被告予以否认,认为原告系自行检查衣口、领口、裤口,并未脱衣,被告工作人员也未搜摸其内衣,并提供了证人证言。原告则提供了东方电视台采访被告损失防范部经理的录像资料,证明被告承认将原告的裤子脱至膝盖。经当庭质证,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因其证人与被告之间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其证词无其他证据加以印证;而原告提供的录像资料,是被告在对事情经过进行调查后,接受东方电视台采访时,在无外来压力或重大误解的情况下所作的陈述,该陈述应是较为客观的。
因此,两相比较,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的证明力显然大于被告所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故对于原告在小房间内脱裤接受检查之事实,亦予以认定。所以,对被告在无正当理由(原告在进店时警报器就已鸣响,被告对此亦已明知)的情况下,违背原告的主观意愿,在超市出口处及在办公室内对原告进行非法强制搜身这一事实应予以认定。正是由于俞波法官在平常办案过程中所形成的严密的逻辑分析能力和对案件准确的把握能力,其严密、入理的分析得到了合议庭其他法官的首肯,合议庭一致同意采纳了她对事实的认定意见。
在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俞波法官作为本案的主审法官,接着又对被告的行为性质进行了详细的法律分析。她认为,我国宪法、民法通则等法律均规定了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公民人格权作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涵盖了人格独立、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等一般人格利益,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名誉权、隐私权、人身自由权等各种具体的人格权。
因此,本案被告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要求原告脱去外衣接受检查,后又将原告带至办公室,对原告的领口、袖口、裤口进行翻看,并要求原告将裤子脱至膝盖接受检查,这一变相的非法搜身行为,明显侵害了原告的人格尊严、人格自由等人格利益,具体来说,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因此被告就此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也正因为俞波法官扎实的法律功底,其对被告行为性质的法律分析也为本案的裁判定下了一个正确的基调。
但是,在认定被告对原告构成人身权侵害的基础上,合议庭对被告是否应承担精神损害赔偿及如何确定赔偿数额上却发生了分歧。有法官认为,原告的人身权虽然受到了侵害,但其并没有达到严重的程度,也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因此不应支持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
而另一法官却认为,为制止今后这种非法搜身现象的发生,应当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而且数额可以适当提高,以作为对这种非法行为的惩戒。面对合议庭的分析,俞波法官查看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规定对人格权的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但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文规定对身分权的非法侵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进行救济,从而弥补了《民法通则》规定的不足。
而且随着整个社会对人格权的日益重视,加强对公民人格权等人身权利的保护已成为一种趋势,因此本案原告在被强行搜身的情况下,应当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来予以救济其人身权利所受到的非法侵害。但基于精神损害的赔偿具有抚慰和制裁双重性质,又由于对精神痛苦客观上不能作出准确的评估,法律没有规定一个统一的适用标准,而是赋予了法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
因此,在确定精神损害的赔偿金数额时,既要考虑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又要考虑侵权行为给侵权人所造成的后果和影响。为此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一般不超过5万元的规定,在确定本案被告应赔偿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数额时,要遵循以下原则:1。赔偿首先以人格救济方式为主,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以金钱补偿为辅;2。赔偿应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给受害人造成的后果等因素综合予以确定;3。赔偿金的数额应与经济发展相适应。最后合议庭根据俞波法官确立的原则,最终将赔偿金额确定为1。5万元。
基于以上分析,合议庭于2002年1月10日作出判决,判令被告当面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0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判决后,记者当即对原、被告进行了采访,原告表示对法院的判决非常满意,并对法官在短短的一个月内就查明了案件真相并作出正确的裁判充满了敬意,被告也表示服从法院的判决,并于判决生效后自觉履行了义务。至此,广受媒体及公众关注的搜身案终于画上了圆满的句号。而案件的庭审及判决过程经上海电视台“庭审纪实”报道后,亦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