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只毒鸡做学费(2)

 
送只毒鸡做学费(2)
2014-05-12 21:19:31 /故事大全

看到这,人们不禁要问,兔子都不吃窝边草,怎么韦东明干的事连牲畜都不如,专找熟人下手?答案不复杂,为了钱和情。毕竟,才从牢房出来的他,没有工作,手头拮据,情感匮乏。他想有个家,但现实很残酷——谁会嫁给一个才出狱的穷光蛋?

8月19日,韦东明携带一包硫酸铊粉末、普鲁士蓝、氯化钾缓释片、针筒等物品,与朋友韦新成搭乘客车从柳州市下辖的融安县来到河池市下辖的罗城县。他们去到大市场,韦东明购买了一只活鸡,并将事先准备好的硫酸铊粉末稀释成溶液,用针筒注射器注射进活鸡体内。约半个小时后,再将活鸡送到市场内进行宰杀。当晚10时许,韦东明和韦新成来到罗某家,将鸡挂在罗家门上。次日凌晨6时,韦东明拨打电话给罗父,告知送鸡之事韦东明又以相同的手段宰杀好鸡,来到柳州市黄玲玲居住的小区,将鸡送到门卫值班室便离开了。随后,以“网友”身份发短信给黄玲玲

虽然韦东明被抓获了,但他的另一名同伙韦新成却已不在东莞,而是回了老家。之后,柳州警方在融安县将其抓获。当民警把“网友”身份告知黄玲玲时,黄玲玲大吃一惊!因为韦东明正是其前男友,两人之前在广东打工时认识,因为性格不合而分手,她回到了柳州。之后,韦东明曾多次打电话和发短信给她,她都置之不理。于是,心有不甘的韦东明便以“网友”的身份与黄玲玲接触

月24日,案件由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并以韦东明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移送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检察院依法讯问了韦东明,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并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办案期限三次。在收集了大量证据后,于2013年8月,以韦东明涉嫌投放危险物质罪起诉至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解毒神医”百般狡辩

2013年8月27日上午,柳州市首例铊投毒案在中级人民法院开审。该案由刑庭孔丁英庭长亲自操刀主审。公诉人指出,韦东明的犯罪行为是有预谋的,其在公安机关也作了有罪供述。韦东明目无法纪,故意投放毒害性物质硫酸铊,造成一人重伤,五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投放危险物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面对公诉人的指控,韦东明当庭翻供,声称自己在公安机关遭刑讯逼供,言不由衷。他坚称自己没有投毒。对于公诉人讯问的“查获那瓶白色粉末是什么东西?”时,韦东明辩解那个不是我的,民警并非在我床上查获。那是老板的房子,有二十几人居住,不单是我一个人。

同时,韦东明还否认在公安机关所讲“自己之所以选择前女友为作案对象,是想通过先让对方中毒,再救对方,让对方产生好感,继续他们的感情”的供述,以及他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承认自己投毒的讯问笔录。他辩解道:“是刑侦队梁某某编写的,然后逼我签字。我说眼睛看不见,不知道写的什么内容,故不肯签。他们见我不从,就拉我去吊着打。有两个民警还抓住我的头发往地上撞!”韦东明指着自己受伤的左额头说,是被办案民警弄的,请求法院维护我的权益。

公诉人早就预料到韦东明在法庭上有可能会否定事实,针对韦东明称自己的头部受伤是民警刑讯逼供造成的这一说法,公诉人当场予以驳斥:“韦东明趁民警不注意,在车上用头撞击扶手和车窗,造成脑部红肿,妄图指认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当时公安机关在第一时间马上送他去柳州市脑科医院进行治疗,并拍摄有关照片。”

为了证明投毒者就是韦东明,公诉人在法庭上又出示了证人韦新成的笔录,证实他看见韦东明在罗城县投毒的时候,针筒、药粉和矿泉水都是从这个咖啡色袋子里面拿出来的。这个袋子在罗城、柳州以及韦东明回东莞的时候一直都是由韦东明自己保管的。韦东明在去罗父家之前曾告知他,这个药可以卖钱。他说把白色药粉拿给别人吃,通过金属铊让人中毒,等人家病了,就拿蓝色瓶盖的药给人家医,医好病后就可以要钱了。当天去罗城县,韦东明正是这样做的。

也许是自知罪孽深重,所以韦东明在回答时,常常答非所问,毫无逻辑。但他仍尽可能避重就轻。公诉人问韦东明是否发过解毒方法的短信给罗父和黄玲玲?韦东明一时称没有,一时称忘记了,最后又称曾经发过。公诉人随后出示了他发给罗父的短信,证明韦东明是在罗父未告知家人中毒的情况下,主动发去了解毒方法的短信,并向罗父索要6万元钱。最后,在大量的人证物证面前,韦东明承认了他送鸡给罗父和黄玲玲的基本事实。

少见的有罪辩护

在这起投毒案件的审理中,还出现了少见的一幕。当公诉人指控韦东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时,他坚称自己无罪。可辩护人却要为韦东明作有罪辩护。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呢?辩护人说,“整个案卷,我认认真真地看了五天,我认为里面的证据还是充分的,所以我准备为被告作有罪辩护。”听了辩护人的这番话,韦东明抹了抹额头上渗出的汗水。他一直声称自己无罪,此时也感到大势已去,就答应了辩护人为他作有罪辩护。

辩护人认为韦东明的行为没有侵害公共安全,他将硫酸铊注射入活鸡体内,杀了之后分别送到罗父和黄玲玲家,其行为的对象是非常特定、非常明确的。所以韦东明的行为不符合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目标人群不特定”这一特征,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比较合适。公诉人认为:投放危险物质罪中的目标人群特定或者不特定,应从其造成的后果来看。本案中,韦东明计划投毒的目标虽然是罗父和黄玲玲二人,但其行为造成了不特定人员中毒的事件出现,也就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罗父无意中躲过一劫,黄玲玲则食用很少,中毒较轻。因此,本案定投放危险物质罪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另外,韦东明十年前就因为投毒罪被判入狱八年,出狱两年再犯,可见其毫无悔意,且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公诉人建议,对于这种不思悔改的累犯,应该给予最严厉的刑事处罚——死刑!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的代理律师无不痛心地说,韦东明的行为给两个家庭造成了无法磨灭的伤痛。覃庆中毒后因毒侵心脏,专门做了心脏手术,而且今后必须持续服药以对病情进行控制;其儿小强因中毒导致四肢萎缩、脑萎缩,长期卧床,已经成为植物人。

罗家与黄家共计六名受害人,对韦东明提出经济赔偿约400万元,其中,受害最严重的小强索赔330余万元。“我的孩子现在连动都动不了,也不会喊我一声——妈妈,韦东明还信口雌黄,怎能轻判!”受害人黄明明声泪俱下,要求判处韦东明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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