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业协会有哪些章程(4)

 
证券业协会有哪些章程(4)
2015-08-14 11:49:53 /故事大全

(三)选举和罢免监事长;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罢免不履职监事;

(五)监督协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节 会长办公会、会长、秘书长

第四十二条 协会设专职会长一名,专职副会长和兼职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专职副会长由中国证监会提名,兼职副会长从会员理事中遴选,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专职会长、专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中国证监会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兼职副会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超过两届的比例不得超过兼职副会长总数的三分之一。超过60周岁的,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四十三条 协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协助会长、副会长工作。

秘书长、副秘书长由中国证监会推荐。秘书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四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办公会,由会长、专职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

第四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提请召开常务理事会临时会议;

(三)编制协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日常工作重大事项;

(五)制订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六)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决定协会日常办事机构的设置,报民政部备案;

(七)提请罢免理事、监事资格;

(八)审议并决定会员资格;

(九)提名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聘任咨询委员会和各专业委员会委员;

(十)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

(二)主持协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三)组织实施协会的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

(四)聘任副秘书长,提请理事会聘任秘书长;

(五)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六节 任职条件

第四十八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信用,规范经营;

(三)具有社会责任感和行业使命感,在行业中有一定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九条 协会会员理事、监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会员理事、监事单位的会员代表;

(二)具有良好的证券金融实践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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