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法律常识(7)

 
婚姻家庭法律常识(7)
2015-08-14 10:53:36 /故事大全

由于撤销婚姻也是对现有的婚姻从根本上的否定,因此撤销婚姻的机关也应当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在我国,当事人自己不能随便撤销婚姻,只能向婚姻登记机关或者是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它们来撤销婚姻,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撤销婚姻。

◆婚姻撤销的法律后果

婚姻被撤销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基本相同。也就是说,婚姻被撤销后,当事人之间是自始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但可撤销婚姻制度与无效婚姻制度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

(一)导致可撤销的婚姻的惟一的情形就是一方受胁迫而结婚,而无效婚姻包括未达法定婚龄、重婚等多种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情形;

(二)可撤销的婚姻的申请提出有一年的时间限制,超过一年,婚姻就持久地有效成立了;而无效婚姻无论何时提出都不影响婚姻的无效性;

(三)可撤销的婚姻只有受胁迫方才能提出申请撤销;而无效婚姻双方当事人无论其是否有过错,都可以提出,并且婚姻双方以外的其他人以及单位也可以提出婚姻无效的申请。

九、手牵手共度人生,彼此忠实是义务

随着中国经济20多年的巨大发展,婚姻家庭关系也发生了许多变化,有好有坏。“婚外恋”、“包二奶”等现象的出现就是其中不好的一个方面。这些不好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会家庭生活的稳定,因此修订后的《婚姻法》将夫妻之间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写入了总则,成为新时代婚姻家庭关系的一个向导。

◆夫妻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

有人认为是否对自己的配偶忠实,自己是否在外边“乱搞”,都是自己的事情,法律管不着,充其量是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观点是错误的。修订后的《婚姻法》第4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也就是说,夫妻之间相互忠实已不仅仅是一个道德问题,还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违反这一义务,就会有相应的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而绝非只是受舆论的谴责这么简单。

◆相互忠实主要是指性关系的忠实

夫妻间的忠实主要指夫或妻不得与婚姻之外的其他人进行性行为,在性生活上互守贞操,保持专一;同时也指夫或妻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因为第三人的利益而损害配偶的利益。将两性关系限于合法婚姻之内,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在一夫一妻制下,婚姻的稳定和家庭的和睦,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夫妻双方是否互相忠实。婚外性行为乃至不洁的性生活,将危及婚姻的存亡和后代的健康。《婚姻法》修订之前,全国妇联所作的调查显示,99.4%的人都赞成将夫妻相互忠实的义务写进新的婚姻法中,由此可见,社会大众对这个问题的重视。

◆违反该义务的法律后果

如前所述,既然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律规定的义务,那么违反这一义务,就将承担相应的不利的法律后果。修订后的《婚姻法》在规定了夫妻之间忠实的义务的同时,还设立了对无过错方进行损害赔偿的制度。也就是说,如果一方有婚外性行为,违反了夫妻间互相忠实的义务,并因此导致了婚姻的破裂,对婚姻的另一方将给予经济上的弥补。

◆“精神出轨”不受法律制裁

严格说来,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也应当包含精神上相互忠实的意思。但是,法律只能约束人的行为,而不能约束人的精神。法律上的忠实义务主要指性生活上的忠实,至于精神上的忠实,·例如“网恋”、“柏拉图式的精神恋爱”等等,就只能是道德所调整的问题,而法律既不应该去管,也实在是无能为力去管。

◆相互忠实是基础,相互信任是补充

相互忠实固然是婚姻幸福美满的基础,与此同时,夫妻间的相互信任也不可缺少。有些人害怕配偶出轨,于是就对配偶凡事必问、凡事必查,毫无信任可言,这样的婚姻也是无法长久的。因此,在履行忠实义务的同时,也应当给对方以信任。只有这样,才能建立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

所属专题:
如果您觉得本文或图片不错,请把它分享给您的朋友吧!

 
搜索
 
 
广告
 
 
广告
 
故事大全
 
版权所有- © 2012-2025 · 故事大全 SITEMAP站点地图-Foton Auman手机看故事 站点地图-Foton Auma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