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如何面对结论截然相反的鉴定结论
在医疗纠纷诉讼中,由于当前的法律已经赋予当事人各方单方委托鉴定、申请重新鉴定的诉讼权利,往往会出现不同鉴定机构对同一问题结论截然相反的现象。
这种情况,患方要冷静对待。可以通过对鉴定结论的质证(如质询鉴定人等)、提供案件中的反证(如病历中的记录等)来否定一份鉴定结论、支持另一份鉴定结论。往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的证据认定规则发表质证意见。可以不进行更多的鉴定。
7、如何面对被医院涂改的病历
医院依法负有举证证明无过错的责任。医院及其医护人员违规涂改病历属于违法行为。为了证明病历经过了违法涂改,患方当事人一般可申请司法文证鉴定。
按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供的材料不真实的,医学会中止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因而医院违法涂改病历可以作为患方拒绝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充分理由。
8、在诉讼中如何较好地运用有利的鉴定结论
对于鉴定书,由于其有相对固定的结构,一般不可能十分全面地阐述得出结论的依据。患方一般需要通过专业律师把案件中的其他证据有机地组织起来,使其与该鉴定结论相配合。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患方当事人一般在举证期限内要提供证据目录。通过编纂证据目录,可以把患方掌握的各类证据简约而清晰地展现在法官面前,从而实现各证据的价值。
一般要避免把鉴定结论作为唯一证据的做法。
9、输液损害案件中,如何把握因果关系的论证
司法鉴定结论把患者输液前后、以及输液中生命体征的明显变化作了分析,排除了因患者本身疾病的发展造成损害后果的可能。诉讼中,患方又把病历记录中的生命体征突变的事实列举了出来,起到了较好的诉讼效果。
所以,论证医疗过错和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可以从患者在医疗过错发生的过程前、中、后产生的不同生命体征入手。
10、医疗纠纷诉讼患方的基本诉讼经验
当前法律为患方规定了一系列诉讼权利,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围绕举证这个核心。明白了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可以利用的各种诉讼策略,患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从容地打好医疗官司。
11、医疗纠纷诉讼中患方的其他诉讼策略
除了前述策略之外,患方在医疗纠纷诉讼中依法还享有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申请人民法院证据保全的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等等。
行使这些诉讼权利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等条件。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一般要异地。因为医院当地的医疗专家碍于情面一般不愿出庭指证当地医生的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