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介绍(2)

 
诉讼时效介绍(2)
2015-08-14 10:39:15 /故事大全

(3)附条件或附期限的债的民事关系,从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4)财产被侵害,要求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财产被侵害之日及加害人为谁时计算

(5)人身受到伤害,损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发现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计算。

二、 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是指在时效进行中,因出现了法定事由,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因而暂停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待中止事由消除后,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期间。暂停的一段时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之内,而合并计算中止前后的期间。我国法律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三、 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诉讼时效在重新计算期间内,如发生中断事由,则再次中断。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

1、 提起诉讼

2、 权利人主张权利

3、 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四、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期间内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属于《民法通则》中的特殊情况。造成诉讼时效期间延长的“特殊情况”

必须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而诉讼时效的延长发生在诉讼时效完成,即时效期间届满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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