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

 
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2)
2015-08-14 11:01:09 /故事大全

自1999年5月起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或虽未连续缴纳但补齐所欠缴医疗保险费的,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含补缴)年限合并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的工龄以档案原始记载为准,并需提供劳动、人事部门办理招用工手续的原件、复印件。

7.一直没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退休后能否参加医疗保险?

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如本人自愿,可补缴自1999年5月以来至本人退休之月的医疗保险费,参加医疗保险。其1999年5月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补缴的年限合并计算。达到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最低缴费年限或未按规定连续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又未补足所差年限医疗保险费的,终止医疗保险关系。

预计退休时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达不到规定最低缴费年限的参保人员,可在退休前任一年度补缴所差年限的医疗保险费。

8.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的人员能否改按建有个人账户的办法参保? 参加住院医疗费统筹(缴费比例为5%)的参保人员,如本人自愿,可改按建有个人帐户(缴费比例为10%)的办法参保,但须补缴1999年5月以来差额部分的医疗保险费;补缴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9.补缴医疗保险费的基数和比例是怎样规定的?

补缴医疗保险费时,以补缴当年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费平均缴费基数为基数,按补缴当年规定的比例缴纳。补缴的医疗保险费全额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0.在不同统筹区域流动的人员,原有的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本市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区域流动或从市外调入的参保人员,需持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工作调动函的原件、复印件以及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开据的参保证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结转单及缴费信息记录,到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在原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视同新工作地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11.在外地居住的参保人员患病应该怎么办?

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职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居住的退休人员,应当在工作或居住地选择一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并报我市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因病住院或确诊为门诊慢性病后3日内,应向经办机构书面报告。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结算后持收费收据、费用明细、病历资料、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证等资料到经办机构按规定审核报销。

12.发生急危病或意外伤害这些特殊情况应该怎样处理?如果病情严重需要转院的怎么办?

参保人员发生急、危症时,可以就近住院治疗。在非定点医院住院后3日内,患者或其亲属应向经办机构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参保人员发生无责任人的意外伤害事故,应在24小时内向经办机构报告,由经办机构调查确认。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报销。

参保人员需转威海市行政区域以外医院住院治疗的,应由经治医院提出转诊转院建议,并到经办机构办理备案手续。办理备案手续后发生的费用按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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