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国证词:我眼中的秦朝(55)

 
帝国证词:我眼中的秦朝(55)
2016-09-11 01:49:21 /故事大全

最后的战争:文化(3)

此时,李斯的官衔是左丞相,这意味着李斯成功取代了前左丞相王绾,致使后者义无反顾地消失在历史的烟尘之中,眼下是死是活,是善终还是恶终?一概不得而知。

直到多年之后,他的著名论断才为刘邦所忆及并大力付诸实践,但那也是天翻地覆之后的事了。

历史真是很奇异的东西,有时候,她的几年或者几十年时间,抵得上几百年的精彩。比如有秦前后的十几年历史,表面上它是政治层面的终结分裂,实质上,支撑这种胜利的最有力武器——文化,并没有因此而走向趋同,却是依然延续战国以来各说各话、各拥山头的吵吵嚷嚷的局面。

时势使然,秦帝国必要争夺并且控制住文化制高点,让这种致胜武器继续成为实施帝国建设的护法使者。在这个过程中,秦帝国实质上是经历了又一场战争,虽然只是一场文斗,但其间的惨烈,绝不亚于旷日持久的武斗——统一战争。

往后的历史表明,这场战争,秦帝国打输了,输得很彻底,将长年武斗所得来的成果全盘输尽。

这就是我在前面提到过的文化战争。

种种迹象表明,秦帝国的历史应该更多地从文化层面去考察她,看待她。这与后来的王朝,因为暴政而被农民起义军推翻,有太多的不相同之处。

秦帝国的失败,更多的则是文化层面上的失败,这才是她的不同凡响的精彩之处。

由此来看王绾的失败,我认为,他并不是失败于政治斗争,即是失败于这种文化力量。

据此观察,勇于唱反调的淳于越,我们在感佩他的胆识的同时,不得不承认,他注定也是要失败的。

李斯在廷议中的反驳意见,很有典型性和代表性,这不仅仅是指由于李斯的发言,导致了影响深远的灾难性后果之出现,却是更有它的另一层深刻的含义。

就是说,李斯的发言,其实是秦帝国在意识领域发起文化战争的集结号。

经过多年的忙碌之后,秦帝国终于将注意力聚焦在了意识形态上。

历史的经验表明,这是任何一个统治者都无法回避的问题。

也是多事的问题。

和淳于越一样,李斯在最后给出自己的结论之前,同样对现实形势作出了他的战地观察。应该承认,李斯的此一番观察意见是很深刻的,极有针对性。

我的意思是,到目前为止,李斯还是很忠诚于他的国家的。

李斯说:“今古的制度不同,原不是立意相反,乃是时势变了。我们所定的是万世的大业,那只懂得三代之事的淳于越哪能体会到这些新制度的意义。从前天下未统一时,君主所定的制度常常受私家之学的攻击,他们说的名为古事,其实是装饰出来的虚言。现在天下已统一了,而这种风气还没有改变,倘不严令禁止,那么下面的党派一结成,上面的威权就得坠落。”

到底是李斯,终究有他宽阔的政治视野和政治敏锐,我认为,正是这种异乎常人的能力,才决定了李斯最终能混出今天的人样。

仅以本次廷议为例,李斯就敏锐地意识到,淳于越的这种思想倾向不当只是代表他个人的立场,就是说不是个案,而应是普遍存在于当时思想界的普遍现象——这一点,从李斯的分析中可以看出来。

耿直的淳于越,不过是这种普遍现象的突出代表罢了。

因此,精明的李斯才有意绕开“就事论事”本身,却是对这一现象发起了无情攻击:诸生不师今而学古,以非当世,惑乱黔首。

这才是李斯的高明之处。

李斯认为,这不利于政权的稳固。

于是,他抛出了足以震惊千里的结论:

“除《秦记》之外,天下所有的列国历史一律扔进火炉。除博士典藏之外,天下所有的《诗》、《书》、《百家语》,全部上交政府府,然后集中烧毁。

胆敢聚众讲《诗》、《书》的,处死刑。胆敢引用古事来反对今制的,全家处死刑。官吏知道了不举发,处同样的刑罚。令下三十天还不烧的,髡钳了去修长城。

所留存的,以医药、卜筮、种树的书为限。

想学法令的,就到官吏那里去学。”

秦始皇照准了这一充满血腥的议案。

以上即是历史上著名的“挟书律”出台的经过,它应该是现行有效的《秦律》之新增条款,有效期从本年度起(公元前213年),一直延续了整整22年,直到公元前191年(汉惠帝四年)才废除。

——李斯的发言还包括另一项极重要的内容,即“妖言令”,其精神实质是“以古非今者族”,公元前187年(高后元年)废除。

就是说,著名到偏向于臭名昭著的“挟书律”,竟然跨越了整个刘邦时代。

这里面透露出来的信息实在不同凡响。

试想,如果刘邦不认同挟书律,他何以要让这一条款在自己的治下晃悠了那么多年?

换言之,不只是秦始皇,作为帝国的统治者,刘邦同样意识到“挟书律”的巨大现实意义。

后世史家通常将这一意义简洁地表述为“统一思想”。

当然,也由于上述四个字太过简洁,再加上它是以如此血腥的面目来实现简洁的表达,遂与枝节出来的另四个字攀上纠扯不清的关系,而且相当负面,屡遭鞭挞。

这四个字就是“思想禁锢”。

这固然不是好东西,谁人愿意在牢里呆着?心灵其实更渴望自由。

然而事实上,不管是古代还是今时,无论中土还是西洋,建立一种主要的、可为世人所共同遵守的价值评判体系,却是必须的。这就如商贩手里的秤,它是买卖双方的共同约定,不可能任由商贩做手脚来肆意短斤少两一样。

如若这样,岂不乱套了?

关于这一点,我们将在下面详谈。

这是“挟书律”的下延。

由此上溯,我们会发现,“挟书律”果然不是孙猴子,它并非凭空从石缝中蹦出来,也不属于横空出世,却是自有其脉络清晰的族谱,可供我们找到它的祖宗牌位。

我们终于找到机会,以具体实例来谈谈,秦始皇的路线选择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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