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闹剧怎收场(2)

 
重婚闹剧怎收场(2)
2015-10-21 08:23:03 /故事大全

【法律援助】挽回你丧失的尊严

在接到付振要求离婚的电话之前,善良的张菊心想,只要他从此和那个女人断了联系,自己便既往不咎,就算那个女人真把孩子生下来了,她也愿意把孩子领回来养大。然而,这个善良到愚昧的女人,再一次被现实伤透了心,听完丈夫离婚的要求,她心如死灰。

难道就这么便宜了付振?张菊说什么也咽不下这口气。“去告他重婚,让他坐牢!”姐妹们纷纷建议。”

在其中一个姐妹的提议下,张菊找到了马鞍山市妇联权益部寻求维权帮助,权益部部长陈寰听完张菊泣不成声的叙述后,气愤的同时,立刻请来了长期在妇联进行维权工作的安徽华冶律师事务所冯健律师。冯律师仔细研究了案情后,告诉张菊,从此案构成的要素看,付振的行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法律特征,如果起诉,判实刑的可能性是很大的。

张菊的姐妹们听完都很高兴,然而张菊却笑不起来,她说:“律师,您说如果他真被抓了,那我孩子以后的生活咋办?”张菊从来没有工作过,也早已没了工作的激情和能力,让她独自担负起自己和两个孩子的生计,这几乎是不可能的。关于财产问题,冯律师如实告诉张菊,如果付振被判刑,厂子里上百名职工将面临失业,他们的损失和生计问题付振必须承担。同时,虽然王静静和付振的关系构成重婚,但她肚子里的孩子付振必须抚养。另外,如果父亲被判了实刑,以后可能还会间接影响到孩子们档案政审问题,这也是不得不考虑的因素。

听完这些,众姐妹和张菊都沉默了。

让当事人全面了解案情是律师的义务,而是否起诉,必须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张菊流着泪抓着冯律师的手,说:“冯律师,我没文化,什么都不懂,一切都听律师的。我别的没要求,就是不能苦了孩子。如果他被抓了还得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前途,那我宁愿不告。”

根据张菊的意愿,冯律师开始与付振进行离婚财产问题的交涉。付振太了解自己的妻子了,知道她软弱、善良,便耍起了无赖:“要分财产?门都没有!你们有本事就去告,反正我有钱又有人,告到哪里我都不怕!真闹到法院,我找几个债主出来说我欠了好几百万,到时候别说分钱,你还得陪我一起还债!”

看到对方态度如此蛮横,冯律师依旧保持着理智和冷静。她一方面通过张菊和付振的一些朋友、合作伙伴,对其经济情况进行掌握,另一方面与妇联领导沟通,若对方继续执迷不悟,将与当地电视台联系,把本案作为妇联维权典型案例予以报道。

做好一切准备工作之后,律师与付振进行了面对面的谈话。气焰嚣张的付振一进门,便叫嚣着自己有能力搞定一切。冯律师并不着急,先是将付振现有资产情况一一列给他看,又一字一句地告诉他,财产情况不可能随随便便找几个债主来就能掩盖,法律的严谨岂是用钱就能糊弄的;其次,他的重婚证据非常明确,而且公然举办婚礼这件事已经在当地形成了很大的舆论声势,社会影响恶劣,如果张菊要起诉,那他是绝对跑不掉的;最后,妇联作为维护女性权利的专门机构,决不会坐视不理,现在已和电视台等媒体达成共识,准备对这起案件进行报道。

听了律师的话,付振哑口无言,脑门上不停地冒着虚汗,沉默良久,终于抬起头有气无力地说:“好,我同意协议离婚。”

在律师的调解下,付振、张菊二人最终达成离婚协议:一、因男方过错致双方感情破裂,双方同意协议离婚;二、两个女儿由女方照顾抚养,男方每月分别给付每个孩子2000元生活费,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如孩子患重大疾病、上大学等,可根据实际产生的费用由男方承担;三、现张菊居住的120平方米共有房产归张菊所有,双方在解除婚姻关系之前办理变更手续;四、付振一次性补偿张菊80万元人民币;五、双方无其它债权债务。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付振及企业有债务,由其自行承担。

签订协议的第二天,付振将新房抵押了出去,贷款80万元一次性支付给了张菊。不久之后,其他条款均已履行到位。目前,双方已领取了离婚证。

【维权提示】关于重婚那些事儿

此案虽然结束了,但留给人们的深思还在继续。

随着人们物质条件的不断改善,传统的婚姻关系正遭受着重重挑战,重婚便是其中较为恶劣的情况。所谓“重婚”,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重婚罪的后婚可以是法律婚姻,也可以是法律上认可的事实婚姻关系。此时,两种情况可以判定是否构成重婚:一就是领取结婚证的重婚,二就是以夫妻名义形成事实婚姻的重婚。我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的定义很简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重婚罪的认定却是很复杂的。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很多当事人将这类案件看作是“家务事”,本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不愿意声张;或是一方在经济上过于依赖另一方,一旦离婚或者过错方坐牢,将直接影响整个家庭成员的生活问题。

本案中,男方公然与第三者举办婚礼,并与其共同生活,其行为已符合刑法中对于重婚的界定。但本案中女方因考虑到如被害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将遭受重大影响,便决定采取协议离婚的方式终结婚姻关系。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鉴于本案中男方有重婚行为,女方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获得损害赔偿,因此在离婚财产分配中,处于有利地位,争取到了更多经济方面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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