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挑战富人“食利特权”(2)

 
股权众筹挑战富人“食利特权”(2)
2015-07-29 18:02:13 /故事大全

但如何能够做到“不违法”?《南风窗》记者了解到,市场上主要有两种模式,一是股份代持,二是以合伙入股公司。

一位代持人可能是数十名实际出资人的代持人,这样既能够集资,也能规避法律对股东人数的限制。之前,华为公司的股权结构也一度被外界质疑,认为其采取了职工持股会为职工代持股份的模式。

这两年来,以合伙入股公司的模式也开始兴起。这种模式可以简单理解为,由众多“小额股东”成立一家有限合伙企业,然后以合伙企业作为股东投资于公司。实际上,这家合伙企业就如同一家“缩小版”或者“草根版”的合伙制风险投资基金。

不论是股份代持还是以合伙入股的众筹,尽管有观点认为它们都处在“灰色地带”,但实际上,它们的确规避了明显的“违法”。不过,更大的法律风险在于众筹基于互联网的“公开性”。

《公司法》和《证券法》都规定,向“不特定公众”公开发行证券必须要经过审批,而众筹实际上是一种证券发行的行为,天生注定必须“公开发行”。在我国,众筹显然已被认为是互联网金融的一种,而很多众筹项目也都在网络上进行了公开推介。在众筹平台,各种项目一目了然。如果严格来说,它们都存在着触犯现行法规的可能性。

但立法也有“包容”倾向。2014年年底,中国证券业协会起草并公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的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尽管意见稿继续强调了“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的发行方式和“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的限制,但让众筹合法化和规范化的立法意图已很明显。根据意见稿,众筹平台不得“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换言之,如果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而股东数量也低于200人,那么这样的股权众筹便在许可之内。

《证券法》修订草案同样对股权众筹的地位给予了“肯定”。其13条规定,“通过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互联网等众筹方式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人和投资者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的,可以豁免注册或者核准”。

可以说,无论从意见稿还是《证券法》修订草案来看,监管都有着给予股权众筹、众筹平台以合法地位的趋势,曾经处在“灰色地带”的创新成为正规合法的投融资新模式已是必然。

“穷股东”和“富股东”

但另一个问题也不容忽略,即众筹仍可能只是“少数人”的游戏。

以意见稿为例,其设定了投资者的“高门槛”。按照“投资者范围”的规定,单位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个人投资者则需要符合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三个条件之一。

按照中国普通城市居民的收入和金融资产状况而言,这绝对是一个对相对富裕阶层的要求。普通的中国“中产阶层”主要资产是不动产而不是金融资产,而个人年收入超过50万的工薪族则更是少数。那么,排除那些对众筹毫无兴趣的权贵和大富阶层之外,符合以上要求的人只剩下了“牛散”、企业高管和部分在权力机构身处要职的人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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