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债权的成因及对策(3)

 
金融债权的成因及对策(3)
2015-08-14 11:00:04 /故事大全

一、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加大保全力度,为裁判后的执行创造条件。对金融机构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的均依法及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对债务人的资产及时进行查封、冻结、扣押,防止债务人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藏匿财产等逃废金融债务的行为。在诉讼保全过程中,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有财产的,依法进行保全,对金融机构提供债务人财产线索的,在审理中注意查明债务人的财产也进行及时查封。近年来,我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查封、冻结债务人的财产价值四千多万元,诉讼中直接为金融机构挽回经济损失达二千余万元。如我院在审理交通银行诉康达医药有限公司借款抵押合同的三个案件中,按交通银行申请保全的金额1480万元,及时查封了债务人康达公司的等值财物,并变卖了部分查封不能长期保存的财产,为案件顺利地进入执行程序打下了基础。

二、正确认定担保关系,依法追究担保责任。目前,贷新还旧的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件占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的比例很大,处理好这类案件,对于金融秩序的稳定,保证债权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我们充分考虑到其涉及面广,不简单地认定借款合同无效并因此免除保证人的责任,以避免银行大量贷款无法收回,增加金融风险。对贷新还旧的保证人是否免责,我们依照法律原则具体分析,区别不同情况处理:保证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有效,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主合同是贷新还旧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三、对借款人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原有金融债务承担方面,不轻易免除有关当事人的债务。借款企业因改制而分立、兼并的,依财产流向追加当事人,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原借款人的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除非有证据证明金融机构已同意,否则在企业分立、兼并中,原企业对债务承担的自行约定对金融机构无效,以此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我院审理交通银行诉天桥家电公司借款担保纠纷一案,天桥家电公司分立成立了天桥实业公司,我们即追加了天桥实业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并判令其在接收原企业天桥家电公司资产的范围内承担原企业的银行债务。以确保交通银行贷款不因企业改制流失。

四、加强金融法律法规的学习,审理好金融机构不断出现的新型案件。近年来,我院不但审理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险合同等常见的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同时也受理了一些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如股票、债券、票据、信用证等,这类案件一是金融专业性较强,二是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处理难度大。为了审理好新类型的金融纠纷案件,我们首先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了“票据法”、“商业银行法”、“会计法”、“证券法”等金融方面的法律法规;其次是边审理边总结经验,从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出发,认真审理好每一件新型金融纠纷案件。如1997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要求金融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与证券机构脱钩的通知要求,我市金融机构进行了积极的贯彻落实,因此原证券机构与股民间股票透支等遗留问题也暴露出来。为配合金融机构做好该项工作,我院依法受理了多起银行诉股民股票透支案件,在案件的审理中,我们认真核查每一笔帐目,多次组织当事人对帐,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通过调解、判决的方式迅速审结了此类案件,平息了透支股民与金融单位之间的矛盾,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五、为维护金融秩序,我们坚决制裁企业之间违规拆借资金及企业向非银行、非金融机构借款等破坏金融秩序的行为。我们在受理此类非法借款案件时,不但判决其借款行为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无效,同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做出了相应的制裁。

六、从稳定大局出发,坚持“三个有利于”的原则,注意协调银企之间关系,把严肃执法、公正裁决同经济发展有机地统一起来。通过以上的对策,我院近年来已审理了百余件金融机构起诉的借款、担保、抵押、股票、债券、信用证等金融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为维护金融秩序、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协调银企之间的关系,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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