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威远
夏某和老公常某结婚不久,婆婆就退休了。婆婆时常对小两口说:“你们趁着我还有精力,早点生孩子,我帮你们带,你们就一心一意地工作。”小夫妻俩每次听后也都说“好”。
不久,夏某真的怀孕了,然而计划没有变化快。夏某在研究所工作,最近,上级交给所里一项重要的科研任务,由知名专家带队,专家点名要夏某参与进来,夏某感到很荣幸。
可是夏某心中又有疑虑:自己现在有孕在身,十月怀胎,再加上生孩子、坐月子,哪里还有时间和精力好好搞科研?只怕没多久,自己就要被别人取代了。夏某的事业心很强,思来想去后,她决定打掉孩子,毕竟这次机会难得,不能错过。
这天晚餐时,夏某说了这事,老公和婆婆都不以为然。双方为“生孩子”“干事业”谁先谁后,各执一词,最终不欢而散。
夏某一气之下回了娘家。好在老爸是支持女儿的,他说:“年轻人当然要以事业为重!”
老爸的支持使夏某对自己的选择更加坚定了,这也导致她与老公常某的分歧越来越大,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最终,夏某提出了离婚。
常家母子非常失望,常某答应离婚,但有一个条件——夏某必须把常家的孩子生下来!
這天,双方约好到民政局办离婚手续,婆婆也去了,她一看到夏某就晕了过去。
原来,夏某肚中的孩子已经打掉了!常某很气愤,急忙签了字,赶紧送老妈去了医院。
医生说常母是气急攻心,精神上受了刺激,过两天就能出院。可常母和常某都想不通:孩子是双方的,夏某凭什么单方面打掉孩子?于是两人就把夏某告了,要求她赔偿精神损失费六千元。
法庭审理这一案件时,常某说:“生孩子是双方同意的,夏某不能单方面毁约。”常母也说:“我们常家的骨血,没经过常家同意,她单方面无权打掉孩子!”然而夏某说:“孩子是我身体的一部分,我的身体我做主!”
法官了解情况后,建议双方调解。常某坚定地说:“赔不赔是大事,赔多少是小事,哪怕夏某赔一元钱也行!”夏某却说:“我没有赔偿的理由!请法庭判决。”
过了几天,法庭审理有了结果。法官说,常某和夏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同意生育,夏某怀孕后,因故要求终止妊娠,但原告方未同意,因此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解除婚姻关系。原告方认为被告违背承诺,未经原告方同意,单方面决定终止妊娠,给原告方母子造成精神损伤,因此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六千元。然而被告夏某终止妊娠,符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的规定,因此不支持原告方的主张。
常家母子这才大梦初醒,早知道是这样,他们就不会打这场官司了。
本故事涉及的一个法律问题,即关于生育权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
故事中,尽管有常家母子的要求,也有夏某的同意,但无论夏某的行为是否有变化,常家母子都无强求的理由,当然也没有精神赔偿的法律依据。
(发稿编辑:曹晴雯)
(题图:张恩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