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记载
有关康有为“盗经”一事的记述有如“罗生门”。
1923年4月,当时控制着北京政府的直系军阀首领吴佩孚50大寿,康有为特去洛阳祝贺,并献寿联:“牧野鹰扬,百岁勋名才半纪;洛阳虎视,八方风雨会中州。”诚不愧为大手笔。吴佩孚本好名,得联大喜,待为上宾。
是年10月,经吴佩孚专函介绍,康有为入陕西,11月到西安,督军兼省长刘镇华恭迎入城。西安孔教会诸公呼康有为为“圣人”,甚至有人行跪拜礼。
刘镇华安排康有为对各校师生演讲,还亲临主持。当时新文化运动蓬勃发展,“打倒孔家店”的口号响彻云衢,师生们对康有为演讲“孔教”自无兴趣,纷纷退席,刘镇华急令守门士兵阻止,但仍有人跳窗而出。
不过,康有为西安之行,最滋物议的还是“盗经”一事。
渭南人武念堂为此撰联云:“国家将亡必有;老而不死是为”,横批是“王道无小”。上联出自《中庸》:“国家将亡,必有妖孽。”隐“妖孽”,显“有”;下联出自《论语》:“老而不死,是为贼。”隐“贼”,显“为”;横批是“王道无小康”,隐“康”字。挖苦若此,可谓谑而虐了。而有关记述则俨如“罗生门”,言人人殊。
据当时任陕西省议会议长的马凌甫记载:
“有一天,卧龙寺僧定慧请康有为吃饭,康见寺内存有宋版藏经,心甚爱之,就对定慧说,此经残缺不全,愿以正续藏经二部相换。定慧不敢做主,说此事须开佛教会请众公决。康有为回去后就派住在中州会馆招待他的职员带了一名马弁,开着一辆轿车到卧龙寺‘借’经,来人没有得到寺僧同意,把经装了一轿车拉上就走。因为行色仓皇,还丢掉几本在路上。
“走后,寺僧到处呼吁,请各界人士出面保护古物,邀请许多人士开会讨论。在开会时,有人说康有为本来就不是借经,寺僧本是管经的人,却到处求援,当然取经没有得到寺方的同意⋯⋯况且去的人带着马弁,挂着手枪,不是强盗是什么?应该以盗经案向法院起诉。大家同意,便以刑事案件控康于法院。
“法院按照诉讼手续,马上出了一张拘票,法警到会馆门口,为守门的卫兵所阻,只将拘票交康看了一下,即行转回,这不过是给康以难堪而已⋯⋯康临走时竟要了十几匹驮骡,装上几十大箱子,陕人以为箱子里装的是藏经,其实乃是康在西安游览古迹名胜时所拾得的秦砖汉瓦之类⋯⋯其实经并未带走,康走后仍在原处了。”
参与“追讨大会”的社会名流刘安国则记:
“康有为到卧龙寺参观,看到寺内的珍本经书颇多,特别是四柜《南宋碛砂大藏经》,确属海内孤本、奇货可居,心下已有翻印出版发财的想法。康参观后,和寺僧定慧谈到这《大藏经》已生书鱼,且有残缺不全者,拟调换一部新的,以便珍藏:‘将这旧的不全的交鄙人带回修补,不知意下如何?鄙人愿签字作证。’定慧在他的‘好心’劝说下,终于应允了。康于是写明合同,签字换经。
“康有为回中州宾馆后,立即派人与车将经运回,并整理装箱,准备随身带走。这事为‘易俗社’的创始人李桐轩先生知道,很生气⋯⋯遂将消息在报上披露,引起省内外文化界人士的反对;更上告法院,据说法院确将传票送到中州会馆⋯⋯康派人把箱子打开,胡乱装车,把经送还卧龙寺。据说路中还有遗失!”
出生于20世纪20年代的高峰先生,也曾发表《关于康有为“盗经”》一文,称:
康有为参观卧龙寺,见到该寺所藏南宋年间的《碛砂藏经》。此经刻印精良,纸质装帧考究,是稀世珍本,价值极高。康有为提议影印,派万春安与卧龙寺住持静慧法师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了合同。协议规定由康有为整理查对后运往上海印刷。即派士兵把《碛砂藏经》拉到中州会馆康有为的住处。
据说在搬运途中有丢失现象,寺院门一带群众有拾遗者。因为卧龙寺无人整理,保管杂乱无章,在《碛砂藏经》中也夹杂有其他藏经。后来寺院僧人发现此种情况,很不满意地说:“合同签订只拉《碛砂藏经》,怎么把我们的其他经书也拉去呢?”因而引起口舌交涉,舆论哗然,遂成立了“陕西保存会”。
陕西高等法院院长段绍九说:“不经地方政府同意就要运走地方的文物,这就属盗窃行为。”并接受了“保存会”的起诉。康有为颇为惊慌,连连表白说:“完全按照协议合同行事,如何谓盗?”并当即将运来的《碛砂藏经》归还寺院,停止执行合同。
依高峰先生所言,“盗经之说实不必加于康有为先生。”
当事人事隔多年,不排除记忆模糊的可能,非当事人受后世人物评价影响,又往往易于轻信回护之辞,以至莫衷一是,甚至连卧龙寺僧人的名字都有不同说法。
且看康有为本人当时又是如何说。
陕西醴泉县人宋伯鲁,早年为康党骨干,此次康有为以贵宾身份到陕,宋伯鲁自是欣喜万分,奔走前后,但“盗经”案一出,也不禁怒火中烧,即致信康有为,要求马上归还。
康有为《答宋芝田书》,则自我辩解道:
“得书惊骇。仆前到卧龙,见左廊藏经楼佛经之橱,供厨灶柴炭之杂陈,鼠矢尘埃,堆积经册⋯⋯犹有二大橱佛经,为明本残本,仆亦有此残本,故睹斯秽状大以为不敬,再观之而不忍,乃令人与僧商。僧与佛教会公议,请仆购北京内府全藏一部,哈同园缩印佛经全藏一部,商务印书馆印续藏经一部,合三大部施舍以易之。
“仆不忍此残经之蒙秽,而思璧合之,亦允之,⋯⋯闻僧定慧于交易此经,不止佛教会曾公开二十余人会议,即各寺方丈亦经遍告,允肯而后敢交易,岂能责以私卖也?抑僧岂能遍告全陕人而后为公耶?⋯⋯不意诸公为此交易之明本残经,若兴大狱与仆⋯⋯仆西湖有别墅已捐舍归公有,所藏古董亦同归公有。仆奉此残经,得藏之西湖一天园中,以为全国公有⋯⋯然公等既如此,仆当立将各残经交还也。”(康有为:《万木草堂遗稿》)
康有为文中说道,自己见“明末残本”《大藏经》孤本堆在杂物之间,很是心痛,觉得卧龙寺僧人疏于管理,于是决定用翻印的三部经书换,并且说自己把别墅都捐给国家了,怎么会贪一部经书?
盗宝真相
比照各种说法之后的分析。
以康有为自己的说法对照以上记述,有助去伪存真。
其实,康有为所取去者,为《南宋碛砂大藏经》,除康本人以外,所有记述者均无异词,实确凿无疑。康有为硬说是“明本残本”,显然是事发后为逃避责任而混淆视听。
而且康有为已明言是欲以近世新翻印的佛经“交易”此“残本”,并明言将携回家中,置于其西湖私宅中。可见马凌甫所记准确,而高峰所谓欲带回上海影印云云,实以讹传讹。
再者,康有为说“闻僧定慧于交易此经,不止佛教会曾公开二十余人会议,即各寺方丈亦经遍告,允肯而后敢交易”,既已交易,则交易文书何在?同样无法举证,也讲不出所“闻”的“会议”、“遍告”、“允肯”的消息来源,向壁虚造而已。可见马凌甫所记准确,而刘安国和高峰所谓已签合同云云,亦属以讹传讹。
另外,定慧既未与康有为签合同,当然不会心甘情愿让康有为无凭无据就把佛经拉走。马凌甫谓康“交换”不成,遂来人带抢,没有得到寺僧同意就硬把经“借”走,应属事实。
还有一个疑点,康有为谓卧龙寺藏经室“污秽”,杂物堆积,出于“不忍”,而要据为己有。然而,无论藏经平时保管是否妥善,寺僧既已专门为接待前来的政要、名流做好准备,而参观藏经更是压轴戏,即使平日“污秽”,此日也必然“清洁”;否则,定慧的住持就做不成了。可见康有为此语亦与其平日多数言谈一样不足信。退一步说,即使果真“污秽”,也不能成为强取的理由。
最后.康有为言必称大同,此函更见其“以国为家”的博大胸怀,说是已把自己的西湖别墅和所藏古董全部捐归全国公有了,藏经带回康宅,同样也是全国公有。此说颇具创意。康有为的媳妇庞莲记:“康有为建筑一天园,历时四年⋯⋯1927年康有为逝世,正值北伐军进入江浙,张静江任浙江省省长,曾以康有为系‘保皇余孽,占据公产’封闭一天园。虽托人说情,也未有结果。抗日军兴,杭州失陷,二太梁氏亲生的子女三人,私将一天园出售。”又说:“有次保皇会在海外募得基金一百万美元,曾以十万美元给康有为作游历各国‘考察政治’之用,他以此款购买了不少中外文物、古董⋯⋯这些古物,康有为⋯⋯曾出售过一部分弥补生活费。”(庞莲:《康有为的家世和晚年生活》)可见事实恰与康说相反:无论别墅抑或古董,都涉嫌得自占据公产,而从无捐献归公之事。
并且还有一个有趣的事实:所有记述者都说藏经最终未被康有为带走,但又提到路上有遗失。总之,藏经是少了。这究竟是怎么回事?请看目击者的证言。
章立凡《往事未付红尘》之《乱世逸民——记康同璧母女》,记其在康同璧(康有为的女儿)家密室所见:“但真正令人震撼的,却是贴着封条的楠木书箱,箱上用墨笔写着‘大藏经’,这就是康有为生前从陕西运回的那部《大藏经》了⋯⋯不过‘康圣人’声明,因为藏经所在的寺院保管不善,他才将经书运走的,待修补装订之后,仍将送归陕西⋯⋯事后罗仪凤(康同璧女)有意无意向我提及,母亲已经许诺,自己百年之后,将《大藏经》等收藏捐献给国家⋯⋯康同璧收藏的乃父遗书,逝世后尽归北京文物局。”
毫无疑问,《大藏经》是混在几十大箱的秦砖汉瓦中蒙混过关的。想当年,康有为在陕人声讨之下,镇定自若,在归还大部分佛经的同时,择其精品,藏于行囊,同时故意丢弃部分于路途,以转移陕人目光,遂得从容携宝出关,可谓谋勇兼备,卒告成功。
康圣人“树上开花”、“瞒天过海”的韬略得售,而马凌甫等名流竟浑然不觉,还为之申辩,可谓“君子可以欺以其方”了!
行文至此,康有为西安“取经”之真相,已水落石出。称之为“盗”,是否恰当,那就见仁见智了。
⋯⋯
康有为搬运经书之举曾惹起陕人的抗议,不过“康圣人”声明,因为藏经所在的卧龙寺保管不善,他才将经书运走的,待修补装订之后,仍将送归陕西。他回到上海后,与朱庆澜、叶公绰等将此经增补影印流传,成为当时中国佛教界和文化界的盛事。后来康氏逝世,原经未及送还。
选自《南方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