魔鬼儿童(2)

 
魔鬼儿童(2)
2014-05-12 21:18:58 /故事大全

在这宗案件之前的1968年,一名10岁的英国小女孩玛丽·贝尔用极其残忍的手段杀害了一名3岁和一名4岁的小男孩,因此被判终身监禁,后来在服刑12年后被允许出狱并匿名生活。调查发现,玛丽因其家庭的原因从小就变得异常倔强和冷酷,在她两岁时就会用憎恶的眼神直直地盯着母亲,不会因母亲的打骂而哭泣。杀人之后,她没有流露出一丝愧恨、焦虑,也没有眼泪。相反,她曾将杀人过程记录下来,觉得很有意思,很好玩。当年审讯期间,儿童心理学专家奥顿博士就认为小玛丽是典型的病态精神病,长期缺乏与人的感情交流养成她极度冷漠的性格。

英国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0岁,对于罗伯特和乔恩,英国法院大致做到了依法审判。但英国民众的声音显然也影响到了案件的审判结果。直到1999年,欧洲人权委员会还念念不忘,认为罗伯特和乔恩遭受了“不公正待遇”,应予以重新审理。2001年,罗伯特和乔恩提前出狱,以全新的受到严格保护的匿名身份回到社会。

专家:不加刑事处罚也应走法律程序

各国法律中,刑事责任年龄有所差异。中国、德国、日本、韩国等多数国家规定为14周岁;美国各州规定不尽相同;西班牙、意大利等国规定为9岁;印度的刑事责任年龄则只有7岁。这就意味着,依照我国法律,重庆女孩李某将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有网友提出这种处理方式并不妥当,犯罪却不受任何惩罚只会使犯罪更加猖獗;还有人建议收容教养。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徐久生教授则表示,李某不负法律责任的说法并不准确,民事赔偿责任也属于法律责任。刑法上对于不满刑事责任年龄,16岁以下的人犯罪,还规定了责令其家长管教,必要时由政府收容教养,虽然不属于刑罚体系,但也可以认为具有刑事责任性质。不过,何种情况为必要,法律法规上没有明确规定和解释。此外,由于李某已满10周岁,根据中国民法,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则由其监护人来承担民事责任。

如今,更多人关注的是该案所反映出来的儿童犯罪问题和家庭教育对儿童心理的影响,此案也从单纯的个案演变为一个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家李玫瑾认为:“此案不应不了了之,应作为严重刑事案件认真调查。调查不以处罚为主要目的,但仍然是一个很严重的刑事案件,至少应该公布一个调查结果。”

李玫瑾认为,不进行刑事处罚不等于没有任何教育的方式,还是要走法律程序,绝对不能不了了之。“通过立法来完善14周岁以下孩子的行为的教育和干预,要让孩子明白,你的行为也是有社会责任的。”

对于儿童犯罪现象,有人提出过先天犯罪的说法,认为有些人先天心理扭曲,具有严重的犯罪倾向,也有人反对这种说法,这种争论由来已久,难有定论。但无论如何,无数的现实案例证实,后天的家庭影响对孩子的心理发育有不可替代的影响,这种家庭教育才是我们所能真正把握的机会,也只有认真地探讨这种家庭教育问题,对于解决儿童犯罪问题才有更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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