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论供销社综合改革与“三位一体”合作组织
供销社办金融:必要性与可行性
2015年4月,《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正式公布。这个文件包罗甚广,较为引起关注的论述多集中于金融部分,如“允许符合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担保公司”。近来,有关供销社办金融、甚至办银行的议论多了起来。
在质疑者看来,供销社系统坚持“县以上参照公务员管理”,至于县以下,早已一溃千里,仅存的一些所谓基层社,不少是名存实亡,还有一些维持运转的,大都是承包、租赁、挂靠的松散关系了,其行为模式和利益诉求与农村私营商贩难有区别(如果不是更糟的话)。供销社现在干的事情,国企民企都能干,甚至干得更好。供销社既缺乏国企所受到的监管,也少有民企的生机与活力,更已丧失合作制的精神。所以一些观点认为供销社办金融应当慎之又慎。
本文则认为,从金融业开放竞争的角度来说,既然国企、民企理论上都可以申请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牌照,也没有理由将供销社所属企业排除在外。但对供销社来说,除了自身体制机制上的局限,现在办银行未必是一个好时机。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化,产业结构的调整,以及经济周期下行的因素,过去躺在金融牌照上,就可以轻轻松松赚大钱的时代,恐怕已经过去了。何况一些人对于金融的认识,还片面停留在吸储放贷上,一定要把钱紧紧抓在自己手里才过瘾,焉知这样的“资金池”就是步步惊心的“炸药库”呢。所以供销社办金融,值得欢迎,但是也要转变观念,引入农村金融新思维。
多年来金融界的主流兴趣偏向于商业化、股份制、做大做强、全球化和互联网、大数据之类貌似“高大上”的时髦词汇,一些有意涉足金融业的投资者也受此影响。但是金融的终极本质,即人与人之间的信用关系,并没有改变。这在农村金融领域表现得更为直观生动。对于农村金融的特殊性,特别是发展合作金融的迫切性与可行性,过去是重视不够的。
农民并非没有信用,包括农村的中下层农民也有他们的信用。但是现有的银行体系难以掌握农民的信用,因为信息的不对称,管理半径过长,单位成本过高。要充分发挥乃至放大农村和农民的信用,就必须降低农民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中的信用与信息问题、从而风险与控制问题,需要借助农民组织化特别是新型合作化加以解决,从而促进农村金融深化,并在农村金融深化中有效维护农民的利益。从这个意思上说,农村最缺的不是钱,而是组织资源。这从存贷差来看很明显,农村资金的大量外流是一个持续现象。好比在一个严重水土流失的地方,最缺的不是水,而是植被。
团结和组织农民,引导和帮助农民,本来是供销社最该干的事情。供销社本姓“农”,源于农民的集资和结社,要真正深化改革,回归合作,回归三农,而不是叶公好龙。只有真正落实广大农民的主体地位,供销社才能发挥自己的应有作用,而不是把一味向党和政府要项目、要资源、要地位,在自身改革上原地踏步。如果不能建立与广大农民的利益一致性,纵其取得商业成功继续膨胀为一个“巨无霸”,亦非农民之福、 国家之幸。
金融回哺“三农”:结构与路径
2015年3月,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原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吴晓灵在博鳌论坛的演讲指出,把以家庭联产承包制为基础的小农组织起来,真正走上“三位一体”的合作道路,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中国银行董事长田国立,早在2005年担任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总裁时,亦曾敏锐地发现和支持了浙江首创的农民专业合作、供销合作、信用合作“三位一体”改革探索。
欧美、东亚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农村金融,都是合作制主导的。欧美是专业化的合作银行自成体系,东亚的成功模式则是综合农协下设银行,但中国都不能简单照搬,而要采取符合自己国情的结构和路径。
“三位一体”不是“三‘社’一体”、“归大堆”,也不是现有各种真真假假的合作社形式上的“松散联合”。“三位一体”好比是个联立方程,有唯一解、均衡解、稳定解!“三位”的公倍数是“农村”,公约数是“合作”,一体在于“农村合作协会”(新型农协)。
经过试点县市的实践验证,在“三位一体”合作组织的基本构架下,辖区农民和各级各类合作社普遍进入农村合作协会(农协),原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得以规范、充实和提升,同时推动基层供销社开放改组融入合作协会,从根本上实现供销社回归“三农”与合作制;信用联社(合作银行)的原有社员(小额股东)也进入合作协会,并通过合作协会托管持股合作银行,形成产权纽带;合作银行(以及其他银行、保险机构)又可依托合作协会、合作社发展信用评级、小组联保、反担保等金融创新,拓展营销网络,既控制了金融风险,又放大了农村信用。这一设计是与孟加拉乡村银行异曲同工的。
当年浙江瑞安率先试点“三位一体”,是政府与民间深入互动,涉农部门共襄盛举,金融单位更发挥了积极开拓的作用。由于金融专家的参与,试点之初就巧妙避开法律禁区和市场壁垒,提出的口号是:“没有真金白银,也可以搞信用合作”。银行里的钱有的是,现有银行的网点也不少,何必搞重复建设或者存款竞争,农村合作组织完全可以扬长避短,充分利用银行的结算网络、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发挥自身植根乡土、信息充分、管理简便的独特优势。
无独有偶,山东省2015年开展新型农村合作金融试点,也是不设“资金池”,存贷款由托管银行来运作。这样钱不经手合作社,保证安全。走了银行的账,也便于交易的计量和分红。由于钱保持在银行体系内部流转,避免了农村金融的恶性竞争。这项改革,大约是山东有位“金融家”省长–郭树清的缘故;要其最终成功,还需要一大批基层干部以及农民带头人的积极参与。
知所进退:供销社前途在于“三位一体”
当年浙江的农村合作“三位一体”改革,本来是农业、金融和供销社系统共同参与的。在瑞安试点成功、全省现场会召开之后,一些涉农部门的新旧矛盾加剧,有的采取了消极旁观、甚至暗中抵制的态度,某些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无力驾驭改革局面、干脆是撒手不管。几年下来,“三位一体”几乎变成了供销社一家的“独角戏”,更加深了其他涉农部门的疑虑。一些地方的农办、农业局或者供销社,各自拉扯一个什么“合作社联合会”或者“农合联”,附属于本部门,自己都不肯真心实意投入,主要想着套取政府资源,怎么可能取信于人呢?又怎么可能产生合作经济的活力呢?
其实,“三位一体”进程的主导权,不能是自封的,也不是钦定的。涉农部门相互掣肘的阻力,也可以转化为相互竞争的动力。从党委政府的角度来说,驾驭改革,有如赛马,要有共同目标,但不能事先规定名次。改革的目标模式和顶层设计力求清晰而坚定,改革的依靠力量和推动力量不能搞画地为牢。
站在供销社的角度,其行政优势不如农业局,资金优势不如银行。但是,农业行政部门属于公务员体制,没有经营职能;农村合作银行(信用社)作为金融机构也不允许混业经营。供销社系统毕竟有现成的网络体系、资产设施和人才队伍,完全可以在“三位一体”进程中发挥重要的作用。但是,要其通过基层社在所有县乡都来主导这个进程,恐怕是勉为其难的。县乡基础薄弱的供销社,固然无能为力。那些经济实力貌似雄厚的县乡供销社,恰恰囿于商业上的既得利益,可能造成的阻力更大一些。
未来“三位一体”新型农协的实体重心,在县乡。县乡供销社所能做的,是积极融入新型农协,从内部发挥影响乃至骨干、主导作用。“三位一体”新型农协必须超部门、跨部门。县乡供销社只有把自己包容进去,才可能借助农协包容更多。这对于供销社既是机遇,也是挑战。供销社要有脱胎换骨的决心,否则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
如果原来的基层社做不到这些,甚至连自身的生存都难以保证,那也无关宏旨,不要劳民伤财地按照旧有模式去重建什么基层社了,退一步海阔天空。各种“贴牌”的基层社,实际上是供销社系统的巨大负担,图虚名而招实祸。
全国总社和省级联社在架构上可以维持稳定,并展现开放姿态。对于新生的县市级新型农协,一律吸收为成员。这就叫“有退有进、吐故纳新、置换发展”。并在这个过程中,可以适当加强纵向的、垂直的领导或指导关系。照此下来,供销社系统的版图不会缩小、只会扩大。至于招牌字号,是否还叫供销社,并不是最重要的。
总之,供销社涉足金融的努力值得肯定,但是与其他银行正面竞争并无优势。我们给供销社的建议是,积极参与、乃至化身于“三位一体”的农村合作组织,通过“三位一体”对接和引入金融资源和其他方面的资源,这样有可能全盘皆活。
陈林
(作者系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研究员,中央编译局中国现实问题研究中心副主任、首席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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