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9年,黑死病在西欧流行一年,造成30%~50%的人口死亡。商人在这种疾病的传播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为他们在黑海周围的港口受到了鞑靼族人的传染。威尼斯和米兰首次阻止来自疫区的船只进入他们的港口。拉古萨共和国(the Republic of Ragusa)规定,疑似被感染的旅行者将会被隔离40天。英文“隔离”一词就源出拉丁语和意大利语中的“四十”。到19世纪,各国都在港口和边界设立了形式各异的检疫控制系统。
19世纪,各国开始进行传染病防治合作,考虑制定国际规则。但这并非完全出于卫生需求——英国是全球机制的最积极推动者,其动机是:将近3/4穿梭于欧亚之间的船只都属于英国,各国各自为阵的检疫隔离破坏了国际贸易的顺畅进行。1903年制定的《国际卫生公约》的主要目的就是在阻止疾病从发展中国家蔓延到工业化国家的同时,协调不同的隔离措施,确保工业化国家的海上利益免遭损失。
在此之后,《国际卫生条例》几番修改,但都强调避免对国际交通和贸易的不必要干扰。从全球治理的角度来看,其背后的博弈是:如果不对各国的检疫隔离设置限制,那么为避免经济损失,疫情国家天然具有隐瞒信息的动力。20世纪《国际卫生条例》的一个永恒争议是:各国是否有权采取比条例规定更严格的措施?在2005年版新条例的谈判过程中,各国达成的共识是:它们可以采取更严格的措施,但需要和WHO的官员进行商讨。也就是说,国家的立法主权还是占了上风。
WHO作为疫情严重性的评估者,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最初,一些专家批评WHO对疫情的反应不够迅速,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错失了防控良机。但令人没有想到的是,H1N1这种新流感与过去的流感不同,虽然它的流行范围更广,但被证明绝大多数人的症状都比较轻,治疗有效,死亡率低。各国又因此怀疑WHO反应过度,影响了世界经济复苏。
到2010年1月,曾经为6000万国民都预订了H1N1疫苗注射的法国,仅仅接种了500万,迫切希望能够取消5000万支的预定,并能将剩下的几百万份额转卖其他国家。荷兰需要出售1900万支疫苗。德国同药品制造商进行谈判,希望它们能接受自己的5000万支疫苗,瑞典、西班牙和英国也面临一样的情况。美国已经将到手的2.51亿支疫苗中的1.6亿支分配到了私人医生、医院等一些医保机构,它仍然可能面对疫苗的大量积压。各国政府为疫苗的生产投入了数以十亿计的资金,仅仅是法国就投入了12.5亿。人们开始思考:到底谁应该来为这些资金的投入负责?
由47个成员国组成的欧洲理事会(Council of Europe)召开了听证会。理事会质问专业人士,WHO是否有权力宣布“大流行病”。他们认为,这一决定在全球造成了180亿美元的经济损失。他们甚至怀疑,制药企业对WHO的流感预警产生了影响。WHO官员福田敬二否认这种指控。他坚称,WHO的决定是基于科学证据。
WHO的尴尬显示了传染病全球应急的另一根深蒂固的矛盾:传染病的爆发需要全球体系做出快速反应,但这种反应往往基于对疾病的十分有限的认知,对于新型传染病和那些不断变异中的病毒来说尤其如此。“我们有线索,许多线索,但可靠的结论却很少。”陈冯富珍后来说,“宣布流感大流行的决定是一种责任,一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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