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以来,我一直想讲一个故事。故事是这样的:一个年轻人,受雇于某个老板去杀一个人,这个年轻人找了很长时间找到了这个人,在约定的时间内把他杀了,可是当他到老板那里领取佣金时却发现事情出现了要命的差错……
事情非常糟糕,故事却十分简单。但是,当我在一个秋雨淅沥的黄昏听到那个人讲了这个故事后就难以释怀了,而且有一种立刻把它再讲给别人听的冲动。这个冲动一直折磨着我,让我食不甘味坐不安席。这并非是因为这个故事多么精彩,而是因为这里面有一个杀人的情节。不知为什么,我对杀人的故事十分喜欢,几乎到了痴迷的程度。
现在回想起来,这些年我讲了很多故事,这些故事一大半都与杀人有关。而且一旦里边有杀人的情节时,我的故事就讲得格外精彩,讲的时候我也感到格外痛快。我为什么这么迷恋于杀人的故事?难道在我潜意识的黑洞里蛰伏着一条杀人的毒蛇吗?我不由得想到了这样一个问题,而这个问题一旦提出来又把我自己吓得目瞪口呆——我,这样一个个头瘦小,体弱多病,形容猥琐,胆小怕事,一事无成的男人居然还想杀人吗?假若果真有这样一种想法,那么对我来说不仅是十分荒唐的而且是十分危险的。要知道,杀人可不是闹着玩的,首先,它是需要具备一定的能力和条件的,比如说,你得心狠手辣,无论是用刀用枪用毒药用板砖用铁棍用斧子用纵火,你都能够不假思索毫不犹豫地使用这些工具和手段向你的对象发起致命的攻击。其次,你得有强壮的体魄,这样的体魄足以使你在面对你的剌杀对象时不至于反过来被他杀掉。而上述这两点我都不具备。
另外,还有很要命的一点:既然你杀了人,就得承担后果。事实上总是这样:你一旦把一个人杀了,至少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被杀人的亲人,比如说他的老婆、父亲、儿子什么的,肯定不会善罢甘休不了了之,更不会请你吃饭足疗泡妞唱卡拉OK,正相反,他们是要以血还血以牙还牙的,也就是说,他们会采取某种方式、甚至比你杀人时更为残忍的方式把你也杀掉。第二,人所共知,我们所处的这个社会是一个法治社会,我们这个国家是一个法治国家,照此推理,杀了人自然就触犯了法律,比如说,触犯了刑法第X条第N款,犯了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罪一般是要处以极刑的……处以极刑,知道吗?本来极刑所带来的必然结果就令人毛骨耸然,而有些极刑所采用的方式可能造成的痛苦更加恐怖。很早我就听人说过,世界上极刑的方式五花八门,但多数都是以折磨人为目的的。在西方好像大多使用绞刑或电刑,当然也有斩首和枪决。而在我们中国极刑的方式就更多了,有砍头的,活埋的,车裂的,凌迟的,气闭的,腰斩的,点天灯的……等等,等等,不一而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