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香莲》,也叫《铡美案》,是“知名度”最高的传统剧目。剧中情节是说陈世美为考取功名,于乡间日夜苦读,得到了爱妻秦香莲的悉心照料。两人有一子一女,一家生活和睦。后来陈世美赴京应试,考中状元后被太后招为驸马。秦香莲多年无丈夫音信,带了一对子女上京求访。陈世美无情地拒绝认妻,并为免除后患,更派家将韩琪追杀秦香莲母子。韩琪宁愿自刎,不愿滥杀无辜。秦香莲到开封府告状,包公被秦香莲感动,毅然将陈世美判刑处死。
这个剧目高潮不断,很能吸引观众,但是如果从古代法律的角度来观察,这个剧目情节方面却是漏洞百出。
“重婚”是个很轻的罪名
对于陈世美的罪状,秦香莲的状词是这样写的:“(状)上写着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他欺君王瞒皇上,悔婚男儿招东床;他杀妻灭嗣良心丧,他逼死韩琪在庙堂。”
陈世美的“原罪”是抛妻再娶,犯下重婚罪。可是这个罪名实际上在古代的法律中只是个很轻的罪名。
按照故事发生的时代──宋朝的法律,“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而在这个故事流行的明清时期,法律规定,“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后娶之妻)离异(归宗)”。
可见,像陈世美这样已经有了妻室,另外再娶妻的,法律的原则是保护前婚的合法性与稳定性,否认后婚的合法性。后婚要强制离婚。在宋代,男方应该处以徒刑一年,如果重婚是因为男方“欺妄”的,那么要加重处罚,判处徒刑一年半。在明清时期,男方只是处杖九十(打90下屁股)的刑罚,女方如果知情的,同样受罚。撤销后婚,女方回到娘家居住。
因此真有这样的事情,陈世美不过是个徒罪、杖罪。
另外,按照古代的法律,官僚士大夫还享有种种特权。
在故事发生的宋代,陈世美可以通过“官当”──拿自己的官品去抵挡掉这个徒罪;在明清时期,士大夫官僚又具有不受体罚的特权,这叫做“例难的决”(习惯上难以按照判决执行),只需要出钱赎罪就可以了。杖罪只要出个几两银子就行。
“欺君之罪”并非死罪
至于陈世美向太后、皇帝隐瞒了自己已有妻室的事实,那就同时触犯了“欺君之罪”,确实要严重一点,不过那也并非死罪。
在唐宋的法律里,这是向皇帝报告时“诈不以实”的罪名,要判两年徒刑;在明代法律里,对这项罪名的处罚有所加重,“凡对制及奏事上书诈不以实者,杖一百徒三年”,和皇帝对话或者上书报告不真实的,也是判徒刑三年,附加杖一百的体罚,并不是死罪。
遣凶杀人人未死
陈世美派遣自己的家将韩琪去杀害秦香莲母子,实际上这个情节在当时的社会环境里也是不合理的。
按照故事发生时的宋代法律,买凶杀人的,按照谋杀罪处罚,只要起意并派遣了,就要判徒三年;因此导致受害人受伤的,主谋者要判处绞刑;受害人死亡的,要判处斩首。可是在这个故事里,预定的受害人是陈世美的原配妻子;而且韩琪接受派遣后,被秦香莲的哭诉所打动,自行了断死亡,并没有使秦香莲母子三人身体受到伤害。在唐宋法律里,丈夫谋杀殴伤妻子,“减凡人二等”;打死的,“以凡人论”(和普通人一样处理)。因此陈世美遣凶杀妻,等于是谋杀妻子未遂,可以减二等处刑,为徒二年。在明清法律里,也是如此。指使杀人和谋杀罪同样处置,没有死亡后果的没有死罪。
至于韩琪的自杀,在明清法律里只能套一个“威逼人致死”的罪名。按照明清条例,“凡因事威逼人致死一家二命,及非一家但至三命以上者,发边远充军,若一家三命以上,发边远充军。仍依律各追给埋葬银两”。要“威逼”导致受害人一家有两人或者威逼致人自杀的死者达到三人以上的,威逼者也不过是一个充军的罪名,仍然没有死罪。
其实,完全不符合传统法律原则的秦香莲故事在民间流行,是一个传播学有趣的案例。
在古代“天高皇帝远”的生活环境里,民间百姓熟悉的也只是集权的自上而下的政治模式,很自然地只能把改变现状的希望寄托在高高在上的皇帝那里,这种对于持“尚方宝剑”、“龙虎狗”大铡刀前来诛杀贪官污吏的御史的渴望,是长久存在于基层的政治理想。
选自《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