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复”,即官员复出,是清代政制的专门术语,指对受到罚俸、降级或革职处分的官员,在一定程度上恢复其俸禄、级别和官职。对被问责的清代官员来讲,只要不被斩立决,还大可以靠与皇帝的私人关系、秘密行贿或公开捐复来取得复出的机会。
受罚官员不开复不得升迁
清代的行政处分,大约可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种基本类别。罚俸,即对责任官员扣发俸饷。降级则分降级留任与降级调用两种。降级留任是照所降之级食俸,仍留任;降级调用则是实降调任。凡降调而级不足以及无级可降,则议革职,又有革职留任、革职、革职永不叙用三种。革职永不叙用最为严厉,基本上宣判了官员的仕途死刑。革职留任与革职的处分则比较有弹性,官员有足够的运作空间,去“一二三四,再来一次”。
受到行政处分的清代官员,常以各种手段谋求开复。因为如果不获开复,受罚官员就没有升迁机会。如乾隆二年(1737年),四川巡抚杨疏请以中江县知县铁景曾升补眉州知州,但吏部审查发现,铁景曾在任内被降职二级,尚未开复,因此不准其提升。
官员为获开复向皇帝行贿
某种意义上,受罚官员获得开复,即是迎来其政治生命的第二春。既然如此,受罚官员自会千方百计去谋求开复。有趣的是,他们甚至会采用向皇帝老儿行贿的方式。学者牟润孙《论乾隆时期的贪污》、《论清王朝富盛时期的内帑》两文,就细致地揭发了此种现象。官员秘密交罚款赎罪,盛于乾隆时期。他们私下交纳的巨额罚款,少部分用于公共事业如河工等,大部分则纳入内务府,进入皇帝的小金库。
乾隆朝密记档记载大臣李质颖的一封奏折,称因自己在浙江巡抚任内未能参奏某位获罪大臣而愿罚银十万两,在粤海关任内奏事错误愿罚银2万两,还有其他杂七杂八的倒霉事,总计愿罚银25.6万余两,他要求以分期付款的形式按揭还罪,获得了乾隆的许可。在每年支付1.5万-2万两赎罪银的同时,李质颖依旧可以做官。
被革职官员还可公开“捐复”
在私下向皇帝行贿以赎罪之外,被革职的清代官员还可以通过公开“捐复”的形式复出。
学者许大龄《清代捐纳制度》一书考论甚详。凡革职离任官员,其原来的官职等级、头衔、花翎都可捐复。有些甚至可以捐得比原先等级更高的官衔,只是不得补用而已。在康熙年间人们还以捐复为耻,不好意思公开谈说。而在乾隆之后,捐复被制度化,成为常捐,“捐复一项,几等恒河沙数,人皆视作固然,不以为耻矣。”
凭借与皇帝的私人关系复出
行贿或捐复之外,有些官员还能因为与皇帝的私人关系而复出。康熙四十三年(1704年),工部尚书王鸿绪开浚京城河道,因经费动用问题遭到部议,被革职留任。但河道工程一结束,康熙就赐他官复原职,理由是他治河有功。这看上去有点诡异,不过如果我们知道他跟康熙的私人关系就可以理解了。康熙下江南,曾住在王鸿绪家,亲笔御书匾额、诗扇、楹联,并称“此地以金丝桃胜于他处”。此外,王鸿绪还常常密折奏事,双方讨论的话题有时相当私人,甚至包括苏州美女被骗一类的事儿。
从皇帝的角度看,允许官员复出,也是治理术的一部分。乾隆曾说:“从前曾有捐复之例,复经部议删除,第念此等人员内,未尝无可及锋可用之人。若以微眚淹滞多年,亦觉可惜”。既然可用,就算它有时偷主人的鱼吃或跟邻居的猫眉来眼去,也是可以容忍的──不妨薄施惩戒,做做样子,风头过了,再让他低调复出,继续效命。
选自《南方都市报》